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第九条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第十四条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第九条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第十四条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