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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4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必须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