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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进一步扩大民航业对外开放的情况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我局贯彻落实并全面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及其后续修订规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取消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进一步营造公平、开放、透明、高效的民航市场环境。110号令是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在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平上与国家外资管理方向和有关规定已不一致,为落实《外商投资法》,我局提出废止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已完成废止程序,交通运输部日前对外发布了废止决定。

本次民航外资准入政策清理中,我们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与国家外资政策和工作方向保持一致,包括与国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致,与国家扩大开放的工作方向一致,坚持民航清单条目只减不增,保持外资政策的稳定性。二是在扩大开放的同时,进一步简化管理。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对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另做要求;同时,进一步简化外资项目审批程序。三是涉及民航的各层面规定之间做好衔接。按照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对清单条目与港澳台经贸安排、有关国际协定、自贸试验区开放措施的关系和适用方式予以明确。四是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系统安全思维,建立健全内外资一致的市场准入规范;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规定依法办理。

按照上述原则,具体来说,在开放模式和开放水平上,民航领域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民航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清单以外的领域,主要通过行业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外资一致的非歧视方式管理。在简化管理上,110号令中关于企业组织方式、土地使用和处置等相关要求,按照《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民航不再做具体规定。此外,简化110号令中规定的外商投资民航业审批程序,取消民航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与有关协定、经贸安排的衔接上,按照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自贸试验区政策中有比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优惠的安排,有关主体投资民航业,可执行更优惠的开放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