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日前披露,裁定金鹏航空、天津航空等314家海航旗下公司,纳入海航集团等7家关联公司的重整一案,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这意味着,海航旗下参与破产重整的企业,已经从春节前的60多家扩编至近400家(集团关联321家+三家上市公司关联57家)。
不久前,进入重整阶段的海航集团管理人,曾于3月2日向法院申请旗下318家企业纳入实质合并重整,海南省高院于3月9日就此申请召开听证会。
所谓实质合并重整,是指进入破产程序的各个企业,因各自业务、财务等事项的高度关联性而被合并清偿,不同实体的财产被作为一个整体破产财产对待,以此来共同清偿各个企业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海南省高院发布的裁定书中,还披露了海航集团管理人申请及法院裁定合并重整的五大原因,原因中也揭露了孙子公司众多的海航集团目前的资产债务状况,以及多年来在管理模式上的一系列怪象。
一、321家企业总体资不抵债
海南省高院在裁定书中披露,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并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独立治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单个公司目前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并非股东出资、公司独立运营的客观结果,不能反映每个公司真实的资产及负债情况。
因此,在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的破产原因认定上,应坚持整体认定的原则。根据安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意见》,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航集团等 321家公司总体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总体负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偿债能力分析意见》指出,上述321家公司的财务报表虽显示其总体资产略大于总体负债,但资产端关联应收、关联投资等低效资产较多,在集团整体陷入困境的情形下难以回收,且负担巨额的对外担保债务,考虑剔除关联应收/投资及负担对外担保债务后,其总体资产远低于总体负债。
二、320家公司是如何被拖下水的
海南省高院在裁定书中披露,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虽然各自登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但320家公司均受海航集团实际控制(“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无独立性,明显丧失了法人的独立意志。
在海航集团的统一管控下,320家公司缺乏财务管理权和决策权,其资产、资金被统一调配,无法自主决定签订合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具有法人财产的独立性。综合海航集团与320家公司在管理、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存在的混同事实, 应认定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整体上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之认定标准。
海航集团管理人在申请理由中,也披露了原海航集团的更多管理问题的细节:
一是管理上高度混同。股权关系混乱,各被申请人的股东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内部管理架构被架空,丧失独立意志;除海航集团外,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 324 家公司没有制定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权利、没有使用本公司印章的自由;海航集团管理对象泛化,超越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范围。
二是财务上高度混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部分被申请人无独立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各被申请人统一适用海航集团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财务事项决策权。
三是资金等资产严重混同,主要体现为现金流一体化管理;大量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关联往来金额巨大、往来记账混乱;各被申请人实物资产、经营场所难以区分。
四是人员上严重混同。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对外招聘、统一安排定岗,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324家公司无权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无权任命高管,人员编制由海航集团统一管理,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 324 家公司在海航集团统一安排下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交叉任职现象显著。
五是业务上严重混同。海航集团统一制定经营方针和计划;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 324家公司无独立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业务运作不依托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采取项目制工作模式。
三、实质合并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
裁定书披露,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的现状不能真实、客观反映其资产及负债情况,同时形成了公司资产分布严重不均的现实,绝大部分的资产被登记在少部分公司的名下,而大多数的公司无对应资产用于清偿其名下的债务; 如果按现有状况决定公司的资产归属和债务承担,将对大部分的债权人造成明显不公。因此,在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现状下, 统一安排偿债资源,才能对全体债权人作出公平的清偿。
同时,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在实质合并重整的情况下,有利于整合资源,引入重整投资人,从整体上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如果对321家公司分别重整,将导致大部分的公司缺少重整价值,严重缺乏偿债资源,甚至无法引入重整投资人,也会导致重整费用增多,挤占有限的偿债资源,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