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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日内瓦公约缔约国有哪些?救护伤病员

2018-09-14

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有哪些?

日内瓦公约是 1864 年至 1949 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涉及保护平民和战争受害者。 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萨非里罗的回忆》中描述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萨非里罗战役的悲惨境遇日内瓦公约战时空降兵,以引起世人对救治伤病员问题的关注。战争。 ,并主张在各国成立救援团体。 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中和”伤员和医务人员。 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个国家签署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保持中立,伤病军人不分国籍,均应得到收治。上述公约在 1906 年和 1929 年两次修订......全部

日内瓦公约是 1864 年至 1949 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涉及保护平民和战争受害者。 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萨非里罗的回忆》中描述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萨非里罗战役的悲惨境遇,以引起世人对救治伤病员问题的关注。战争。 ,并倡导在各国成立救援组织。

1863 年创立红十字会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中和”伤员和医务人员。 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个国家签署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该公约规定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性以及对伤病士兵的接收和护理,无论其国籍如何。上述公约分别于1906年和192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改进战时伤者病者待遇日内瓦公约》和《战俘待遇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63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将原来的两个公约扩大为四个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状况(日内瓦第 1 号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病员和遇船难人员状况的日内瓦公约》海上武装部队公约(第 2 号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 3 号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 4 号日内瓦公约) )。

截至 1994 年,共有 187 个国家和地区以各种方式加入《日内瓦公约》。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性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该公约,同时对该公约提出四项保留:更换保护国须经被保护国同意;战俘或平民移交他国后,不应解除原拘留国的责任;平民也应受到公约的保护;战犯不应享有战俘地位。

日内瓦公约于 1950 年 10 月 21 日生效。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于 1977 年 6 月 10 日在日内瓦签署,并于 1978 年 12 月 7 日生效。基于 1864 年日内瓦公约经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多次修改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即: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1949 年日内瓦第一公约;正文共64篇,附件2个,主要内容是:申明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人道对待伤病员的原则;禁止对生命和人身造成任何伤害或暴行,特别是谋杀、酷刑、生物实验或故意拒绝提供医疗救助和护理;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设备和人员不可侵犯,但应有清晰的白色背景红十字或红新月与太阳标志的红狮。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有63个正文和1个附件,参考了1907年海牙公约10的修订和补充。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一公约完全相同,只是对海战中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保护规定了专门的原则和规则。论海战的特点。

本公约仅适用于舰船,登陆部队仍适用第一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 《战俘待遇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共143个正文和5个附件,对1929年同名公约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扩大了公约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属于敌国管辖,而不是俘虏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所以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给予人道的待遇和保护;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由战俘持有;应保证战俘的住宿、食物、卫生和医疗;战俘可以被拘留,但不得被监禁,除非受到刑事和纪律处分;战俘从事危险和有辱人格的劳动;战俘应在战斗停止后立即释放或遣返;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本公约赋予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在身份可疑的情况下,在主管法庭作出裁决之前,该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日内瓦公约战时空降兵,正文159个,附件3个。 1899 年海牙第二公约和 1907 年海牙第四公约(见海牙公约)的附件中只有零星的保护平民条款。

本公约补充和发展了这些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应保护和人道对待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包括允许安全离境和保障尚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和村庄;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尊重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禁止集体惩罚和劫持人质。

上述四项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截至8月1994年,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的方式加入日内瓦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