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269 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解放军现役军人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朱镕基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1999 年 6 月 30 日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役条例》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
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
对军队现役军人服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现役军人,按照兵役性质,实行义务兵役制。
士兵和志愿兵。义务兵役士兵称为应征者、志愿者
兵役制军人称为士官,依照本规定授予相应军衔。"
二、第六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由兵役机构确定。
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删除第 7 条。
四、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现役期满的士官
从应征者中选出。应征入伍,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投身国防事业;
(二)能够完成他们的工作;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事需要,士官也可能直接从非军事部门获得专业技能。
从有能力的公民中招募。"
五、在第九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士官分期送达
现役制。士官的现役年限为:一、二期三年;
第三期和第四期各为四年;第五期为五年;第六期为九年多。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审批权限如下:一期、二期由团(旅)分配
三、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
第六阶段为军级单位批准。"
六、第九条修改为:“士官担任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
专业技术领导、管理岗位,必须经过军事院校培训。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官,必须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
基础教育和培训;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能
训练; 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强化训练。"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军人的军衔以兵役为准
属性分为:
(一)志愿兵役军人:六级士官,五年级士官,四年级士官,
NCO III、NCO II、NCO 1;
(二)义务兵役军人:一等兵、私兵。”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军人的军衔以军衔为标准。
被分成: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士兵:私人,私人。
士兵的军衔中,二等兵的军衔最低,六品士官的军衔最高。"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军人军衔的授予和晋升,由本人办理
立足于所担任的职务,德才兼备的表现和积极服务的年限。"
10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军人军衔的授予和晋升:
(一)士兵:应征入伍第一年,授予二等兵;
服役第二年的二等兵晋升一等兵;
(二)初级士官:现役期满并被批准为一级士官的应征人员
为军官的,授予一等士官;第一期现役期满,获准进入第二期
二期现役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现役期满获准进入第三期
现役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当第三期现役期满时,
经批准进入第四阶段现役的三级士官军改后还有技术军官吗,晋升四级士官;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现役期满获准进入第五期
现役四级士官晋升五级士官;当第五个现役期满时,
经批准进入第六阶段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
"
10二、第20条修改为:“军人的军衔按照规定服役
按服务期限晋升;如果一个私人在现役第一年被提升到班长的职位,他就会被提升
对于高级士兵的军衔。"
10三、将第21条修改为:“批准授予军人等级和晋升军人
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任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批准
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单位大副批准;
(二)士兵的军衔由连长或同等级别的人员批准;服役
一名现役第一年私人任班长,晋升大四
由主要单位负责人批准。"
10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军人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依照
在公司首席执行官或与公司相当的单位前发布公告;
升,由批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命令签发。"
10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军人军衔评定和授予程序
方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10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工作成绩突出,成绩显着,为国家和人民再创佳绩
做出巨大贡献的士兵应该得到奖励。奖项的项目、条件、审批权限
执行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10七、删除第29条。
10八、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纪律的
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造成损害的
有不良影响的士兵应该受到惩罚。纪律项目、条件、批次
准权限和执行程序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10九、在第三十一条前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士兵是
在现役期间,受到开除或者开除军队处分的,由审批机关出具证明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受理。"
2十、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条
十四。
20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工资按基本工资、军衔等级确定
工资、军龄工资构成,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津贴
和补贴。"
20二、在第36条前增加1条作为第32条:
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20三、删除第36条。
20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军改后还有技术军官吗,修改为:“担任副职
班长、班长或相当于班长,在军校受训并担任基层职务
军人担任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按规定分配职务。
津贴。"
20五、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20六、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20七、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高级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配偶、未成年人
儿童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可以随军。
城镇户籍所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允许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住房、家庭安置、子女入园及候补
五级士官及家属随军的营员;
军团的团长也是一样。"
20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士官家属
符合参军条件但未参军的,由军队给予离职津贴和医疗津贴。
"
二十九、在第41条前增加1条作为第38条:
如果军官牺牲或病死,其家属连同军队将移交政府进行安置管理。具体方法请按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死亡或者病故军人家属安置的政策
执行政府移民管理规定。"
3十、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士官遵纪守法。
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
(一)居住在远方的未婚士官及其父母或居住在远方的已婚士官及其配偶
两地一级士官在任期间享受两次探亲,每次20天;
二级及以上士官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夫妇可享受40天假期,
30天婚假;当年未探亲的二级以上士官,次年应当增加探亲。
十五天的育儿假;
(二)高级士官及其配偶同地,父母异地,每四年享受一次
1次探亲假,20天假;
(三)探亲度假不包括途中时间,来回收费按规定标准计算
偿还;
(四)家属随军,每年休假一次,对现役不满的高级士官
二十年放假二十天,二十年后放假三十天。"
三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执行作战行动
执行任务的部队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下达动员令后,探亲的人,
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离开返回指挥部。"
三十二、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志愿者
服现役期满未被选为士官,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
未获准进入下一任期继续服现役和符合退休条件者
从现役退役。"
三十三、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三十四、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三十五、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三十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三十七、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志愿者
退伍军人必须在被批准退伍之日起三十天内到达安置地点
逾期不报告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三十八、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三十九、在第五十一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下级士官复员;
干部、高级士官安置工作,本人请求复员,经组织批准,也
可以重新安置复员。入伍前有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市户口;
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高级士官,应当安排退休。
根据当地需要和自愿,也可以进行就业安置。失能的士
退休安置官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
4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兵退
现役后被分配工作的,其服务年限按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规定执行。
按第十五条规定计算;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前岗位同工种的工资标准,
确定了大多数同龄工人的标准工资原则。"
四十一、第52条改为第50条。
四十二、在第53条前增加1条作为第51条:“这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
四十四、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兵役法决定》,服现役两年,根据军队需要继续服役
服现役满三年的义务兵,其待遇、晋升和军衔佩戴办法,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会同有关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役条例》与本决定对应
修改,重新发布。
《人民日报》(第3版,19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