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不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1950年代以来,包括一些大国和中国周边国家在内的2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防空识别区。中国的有关做法符合《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各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做法有国际法基础。虽然从大多数国家设立的防空识别区范围来看,通常是以一国领海为基线,向外延伸至预警雷达可探测到的最大距离,一般大于其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对专属经济区的定义,专属经济区不属于一个国家的领海,因此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是不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空间,一个国家不能生活在其专属经济区之上。空域对空域行使主权。
但是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根据 1944 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确立的一项原则,空间的法律性质取决于相邻陆地或水域的法律性质(即“土地决定空气”的原则。 "),延伸了国德在其专属经济区上方的空域行使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理论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为航空业的设立提供了一定的依据。防御识别区及相应限制的设置。
设立防空识别区的行为在国际上并没有得到正式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确认,但从各国多年来的实践来看,可以说设立防空识别区的行为本身已经形成了国际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第 5 项的规定,国际习惯是“被接受为法律作为一般惯例证据的东西”。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相关一般惯例的存在和法律确信。前者是指某种行为在各国长期反复实践;后者是指这种做法是各国作为法律规则接受的一般做法。
自1950年美国率先建立防空识别区以来,已有20多个国家建立了防空识别区或建立了类似的防空预警机制。经过近60年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防空识别区的做法。
因此,可以说,设立防空识别区的行为(包括在识别区内对飞机进行识别、询问和验证)已经形成了国际惯例。对于具体的操作问题,例如一个国家在中国的具体权利,由于各国之间没有统一的做法,因此无法一概而论防空识别区制度是否已形成国际惯例。
沉金科指出,中国空军在东海防空识别区进行空中巡逻,符合国际惯例。东海防空识别区内国际航班的正常飞行活动不受影响。中国军队有能力有效控制东海防空识别区,将根据不同的空中威胁采取相应措施,维护防空安全。从国际社会制定和承认的国际法来看,现行国际法体系对“防空识别区”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关于“防空识别区”的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的制度。“识别区”以及“防空识别区”如何划定,完全由各国国内法确定,属于各国自行决定的范围。
针对中国周边的紧张局势,一些军事专家认为,中国也应该尽快划定并公布“防空识别区”。对沿海国剩余权利内容的重要补充,是推动国际法互惠与和平利用原则与我国国家根本利益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还可以减少因逼近侦察造成的海洋资源信息和沿海电磁信息双重损失,在各自的防空识别区内与美、日等国进行有效的互惠竞争,
但也有分析指出,迄今为止,关于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尚不存在,很多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国家只关心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适应国情的单方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