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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士官的服役管理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公民(1988月23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役条例(1988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4号发布) ,根据1993年27日发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役的决定》《条例决定》按第二次修改发布1999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服役制度提高军人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现役军人按照服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军人和志愿兵役军人。义务兵役制的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的士兵称为士官,依照本规定授予相应的军衔。第三条军人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学习军事技术,精通手中的武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规章制度,尊重领导,服从命令。服从命令;准备战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人事工作,各级指挥机关主管本单位人事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军人工作。第二章军人服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应当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服现役期限,自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士官应当从服现役期满的应征人员中选拔。应征入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志愿投身国防事业;(二)胜任本职工作;(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根据军队需要,也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期服役制。士官分期服现役的审批权限为:第一、二期为团(旅)级;第三、二期为团(旅)级。第四阶段经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第九条 士官应当担任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和管理职务。 ,必须经过军校训练。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官,必须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由营长或者营相当于单位任免。遇有影响作战指挥的人员伤亡,连队或与连队相当的单位的主管可以指派一名副班长、班长或与班长相当的职务,但战斗间隔应立即报备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士兵的部署和使用。按照编制规定执行。军人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事业单位服役。第十二条 兵员在师(旅)内调动,经主管上级批准; ,由军队以上指挥机关办理,并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接受普通科目的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训练;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强化训练。第十四条部队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士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使用、晋升、奖惩的依据。第三章士兵军衔 第十五条士兵军衔分为:(一)志愿兵役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军衔士官;(二)义务兵役军人:高级军人、私人军人。第十六条军人是(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二)中级士官:非-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四)士兵:高级士兵,私人士兵。行列之中士兵,私人是最低的军衔,六级士官是最高的军衔。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和“空军”字样。第十八条 军人军衔的授予和晋升,应当以自己的职务、品德表现和服役年限为依据。第十九条军人军衔的授予和晋升; (一)士兵:应征入伍第一年的士兵,授予私人士兵军衔;服务满第二年的私人士兵,晋升私人士兵军衔。军衔;(二)初级士官:应征入伍者,在现役期满后第一期被批​​准为士官,授予一级士官军衔; 第一期现役期满,获准进入第二期现役者,授予士官军衔。(三)中级士官:二级非——第二期现役期满后经批准进入第三期现役的军官,晋升为三级士官;经批准进入第三期现役的第三级士官第四个服现役期满,晋升四级士官(四)高级士官:四期满后获准进入五期现役的)现役期满)四级士官晋升五级士官;第五期现役期满后,经批准进入第六期现役的第五级士官,晋升为第六级士官。限时促销;凡在现役第一年晋升班长的,晋升一等兵。

第21条:授予和晋升士兵军衔的审批权限:(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管审批;中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管审批。师(旅)级单位主管;初级士官经团(旅)级单位主管)级单位主管批准; (二)士兵军衔由连队或与连队相当的单位的主管批准;现役第一年就任班长升为中队的士兵。高级士兵军衔由营级单位上级批准。第二十二条士兵军衔的授予和晋升,应当在连队主管班子或者与连队相当的单位面前公布;晋级。在士兵训练机构学习期间的军衔,学制超过六个月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士兵住院期间的军衔提升,由原训练单位办理。军人因病或者因公受伤住院或者病假连续超过半年的,停止晋升,停职期限不少于半年考核无问题的,按期晋升。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比军衔低的士兵上级。军衔高的士兵从属于低军衔的士兵时,军衔高的士兵为上级。上级。第二十六条军人必须按规定佩戴与其军衔相适应的肩章和标志。第二十七条军人军衔的评定和授予程序和方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第四章军人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在战斗、训练、职务和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突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军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项目、条件、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军人违纪,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给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军人在现役期间被开除或者开除军队的,由审批机关出具证明,派专人送回原籍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受理。它。第五章士兵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津贴按军衔和现役年限发给。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军高级工资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第三十二条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 军人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经军事院校培训,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按照规定给予工作津贴。第三十四条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第三十五条 对生活有困难的军人,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六条 经高级士官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随军。应该被允许解决。士官有家属随军的,其住房、家庭安置、托儿登记等与五级士官、营级军官及其家属相同;

第三十七条士官家属符合入伍条件但未入伍的,军队发给离职津贴和医疗津贴。第三十八条士官牺牲或病故,其家属交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将死亡或者病故军人家属移送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一)未婚士官与父母相隔较远,或已婚两地居住的士官及其夫人,在任职期间享受一级士官待遇。两次探亲假,每次20天;二级以上士官,享受探亲假一年一次,已婚40天,未婚30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二)高级士官及其配偶同地、父母异地,可享受四年一次的父母探亲,年假20天;(三)探亲假期不包括途中)(四)Seni士官或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20年的,休假20天,服满20年的,休假30天。第十条 执行战斗任务的部队士官应当停止探亲和请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军队进行合法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第六章 退现役 第四十一条 服现役期满未被选为士官的应征人员,服满现役期后未经批准继续服下一阶段现役的士官现役军人和符合退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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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现役未满的军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经师(旅)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或上级机关。第四十三条 士兵在战时因伤病住院,经医院证明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不转回原部队,退伍。由军队医院或后方团以上单位现役。第四十四条军人退出现役,按照规定给予退伍补助;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第四十五条退出现役军人在返乡途中违法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劝阻;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义务兵必须自获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向安置区退役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告的,由户籍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第四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应当安置下级士官复员;服现役十年的中级士官和高级士官,实行调动安置。有户口的可以转为城市户口;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周岁的高级士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可安置退休,也可根据当地需要和自愿安置转岗。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应当安置退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被分配工作的,其服役年限按照《退伍军人和志愿人员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不低于大多数同工种、同年龄的在职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原则确定。第五十条 军人退出现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军队应当确定其预备役军衔。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