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直飞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和军民机场直飞建设的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保障飞行安全、正常飞行和机场人员财产安全,依照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停机施工,是指在飞行区和部分航站区实施工程作业,不关闭机场,不按飞行计划接放航空器。
前款所称“飞行区”是指机场内可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和停放的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末端安全区、停机坪等。区域是指以机场客运大楼为中心的区域,包括车站停机坪、客运大楼、机动车道与飞行区之间的区域、停车设施和参与组织地面交通的区域。
第三条 民用机场和军民机场民用部分的下列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飞行区土带大面积沉降治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改造维护等;
(二)跑道、滑行道和停机坪的翻新和维护工程,以及路面覆盖物的“工程”;
(三)改扩建跑道、滑行道和停机坪;
(四)航灯及其电缆扩建改造工程;
(五)其他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作品。
第四条 中国民航总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民航地区不间断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民用机场。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不间断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障责任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明确各项安全措施。
第六条 不间断施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场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空管部门、航空运营人等驻地单位的协调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单位、部门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在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工作,共同确保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飞行区域和其他限制区域的通行证制度。第二章 不停机施工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工程项目在不经停飞行条件下实施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报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批准。项目的实施。
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应当将直飞4D及以上机场的批准文件和申请材料报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收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申请后,应当在十四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区域管理机构申请不间断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航部门初步设计或开工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组织编制的施工管理实施方案复印件;
(三)机场管理机构、工程建设单位、空管部门签署的安全保障责任书一份;
(四)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飞行的安全措施复印件。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总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边界、标线、标线布置、料场位置、大型设备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路口等;
2、影响飞机滑行、停放的情况及临时措施;
(三)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的情况及临时措施;
(四)跑道入口向内移时路面标线和助航设施应采取的临时措施;
5.临时进入飞行区和其他限制区的控制措施;
6、施工中漂浮物和扬尘的控制措施;
(七)施工噪声等污染控制措施;
(八)影响机场运行标准的施工设备情况及控制措施;
9、批准建设期间对机场飞行程序、起降最低标准的影响和变化;
10、影响机场航行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
(五)中国民航局关于调整飞机起降次数和航班时刻表的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非航行建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资料,并由所在机场航信部门签发航行通告。正式建设只能在公告后7天开始。签发航行通告的程序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定》(CCAR-175TM)办理。
第十二条 因不间断施工,需要调整飞机起降次数或者航班时刻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国的。第三章总则
第十三条进入飞行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设备和车辆,必须事先征得塔台管制人员的同意。飞机起飞或降落前一小时,施工单位应清理修复场地,填平沟渠,将施工人员、设备和车辆撤离施工现场,并经塔台检查后通知塔台。机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维修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系,施工期间应当有工作人员值守。
第十五条 在机场执行飞行任务期间,跑道末端外300米范围内和跑道中心线两侧60米范围内禁止施工。
第十六条在距离跑道末端300米及跑道中心线两侧60米范围内施工,设备和车辆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
第十七条除非特别批准,在滑行道上
. 在停机坪面边线以外施工,应与道路(坪)边线保持7.5米的距离,外加机场使用的最大飞机翼展的0.5倍。
第十八条 施工期间,未经机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割作业。
第十九条 施工区域内开挖的明沟和建筑材料堆放处,必须用橙色标志示警;
在能见度低的天气和夜间,应添加恒定的红灯。应采取措施防止材料和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被风或飞机尾流吹走。
第二十条 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0))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跑道、滑行道或其导航设备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停机坪的封闭区域,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域技术标准》(MH5001-2000))的要求设置封闭标志。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万元: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制定不停机施工实施细则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停机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将施工人员释放到施工现场,或者未按规定清理恢复现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无专人值守、超出限制区域施工、擅自使用明火、擅自用电、用气)焊接、切割作业,不设置相关标志或者不采取其他规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建议对其单位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军民机场的不停机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民用机场直航建设管理规定》的说明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民用机场的飞行密度日益提高,机场扩建改造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基于我国绝大多数机场“一地一跑道”和一机一跑道的特点,很多建设项目都需要在机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因此,要加强对民用机场(包括军民机场民用部分)直飞建设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和正常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直飞建设管理条例》
《条例》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机场直飞建设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描述如下:
一、需要这个规定
机场的不间断建设涉及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承运人、空中交通管理等多个部门。由于隶属关系的差异和机场管理制度的变化,目前在直飞建设过程中实施的标准和安全措施也不尽相同。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符合我国机场特点的统一的机场不间断建设管理规定,规范协调各方工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共同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飞行。
二、关于机场管理局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机场公司、直接管理机场的民航省(区、市)管理局、民航航站楼。根据1986年4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条例》,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安全运行负有责任,并负责对有关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机场业务。因此,机场管理机构首先要负责机场不间断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本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是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对不停机建设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三、关于不停工
不停机施工是指在飞行区和部分航站区实施工程作业,不关闭机场,不按飞行计划接收和放行飞机。《规定》的目的是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机场在不停机建设条件下的运行安全。
目前我国大部分机场夜间长时间无飞行任务,部分机场一周有几天无飞行任务或一天只有1、2个航班。此时,机场已接近关闭。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准施工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很多建设工程就无法进行,从而影响机场的发展和正常运营。因此,《条例》允许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施工,并将其定义为不间断施工。实施不停机建设,符合机场运营实际,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
四、不停施工时签到问题
在以往的马不停蹄施工中,存在施工现场的标识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条例》第三章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机场”的要求,符合国际标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引用的《民用机场机场技术标准》(MH5001-2000))根据上述公约附件制定,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2000年4月3日发布,2000年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