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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声称是外国国籍无需遵守中国法律不配合安检

“入乡随俗”——评自称外国女子在首都机场闹事

朝阳苑裴小星

近日,一名女子在北京首都机场登机前,声称自己是外国国籍,不需要遵守中国法律,拒绝配合安检,辱骂警察和保安人员。 这一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对于机场安检,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外国人需要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吗?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分析我国机场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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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3日,一名中国女性舒(以下简称舒)在北京首都国际安检时以“不喜欢别人碰我”为由拒绝接受安检飞机场。在保安和警察的劝说解释下,舒并没有遵守安全规定,反而侮辱了警察和保安,说自己是外国人,不需要遵守中国法律。后来,警方口头传唤舒,舒不配合,警方只好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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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32岁的舒某长期在国外生活。这次回国探亲、做生意,不懂国内法律。最终,舒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罪,被判处行政拘留15天。

是否强制进行安检——机场安检的法律依据

这起事件的起因在于机场的安检。机场安检是指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在登机前必须接受的一项人身和行李检查项目。是保障旅客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 1992年以前,我国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是由公安武警根据1981年公安部发布的“工部[1981]18号”文件和国务院1982年《关于保障民航安全”。 1992年民航系统接受安全检查工作后,民航局公安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颁布实施,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制定了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局于1999年5月14日通过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条例》,自1999年6月起施行本月1日。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机场实施安检的法律依据是民航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具体实施细则为《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登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及其行李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检者将不被允许登机,损失自理。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向公安机关报告:(十一)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虐待民航)安检人员或他人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

此次事件中,舒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免检人员,机场工作人员按规定对舒进行例行登机前安检,舒不配合。安检不准坐飞机后,舒在机场大吵大闹,机场工作人员将舒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这一系列的工作流程和处置方式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

为什么要拘留 15 天?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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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事件中,舒被公安机关强行传唤,被判处行政拘留15天。不接受机场安检还需要接受这么重的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的,依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秩序,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两次以上的,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从这起事件的细节可以发现,舒不仅拒绝安检,还扰乱安检秩序,侮辱机场工作人员和前来处理此事的警察。因此,舒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而舒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项规定,分别决定,共同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对舒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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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吗? - 法律的适用范围

在这起事件中,最激烈的公众反应是,舒试图通过谎称自己具有外国身份来获得不受国内法律约束的特权。虽然舒在事件结束时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但人们依然在意,外籍人士能否摆脱法律的束缚,“逍遥法外”?事实并非如此,法律适用。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人文和空间效果。具体来说:时效是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空间效应是指法律生效的区域(包括领海和领空),通常国家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有效;对人的影响是指法律对谁有效。有些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有些法律只适用于部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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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涉及多项中国法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总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和领海上空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和专属的主权。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民用航空活动的规章和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和单位和与民航活动有关的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

俗话说:做当地人做的事。在国际法律适用范围内,首先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因此,在我国,除享有外交豁免权和国务院特殊规定的外国人外,其他外国人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否则将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结论

公平正义原则是法律一直追求和追求的价值,制定和实施法律是为了保护其公民的权益。人人守法,是保护自己和他人权利的最有效方式。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尤其是企图通过自己的身份、国籍等条件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必将遭到舆论的鄙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