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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士官实行分级制度(图)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人服役制度,提高军人队伍素质,加强革命性、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正规化建设。

第二条现役军人是经兵役机构依法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规定授予相应军衔的应征、士官。

第三条军人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出色的任务技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规章制度,尊重领导,服从命令,服从指挥;随时准备战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部)主管全军人事工作,各级指挥机关主管人事工作。自己单位的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军人工作。

第二章士兵主动服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军人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其现役之日起至军队发布退役令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二年。

第七条 士官从现役期满的应征人员中选拔,或者从军事院校毕业的士官中任用,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防志愿者;

(二)能够胜任;

(三)初中以上毕业;

(四)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级服务制度。士官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6年以下,中级士官8年,高级士官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应当在各自级别现役的最长年限内,按照岗位设置规定确定现役时间。

士官服现役的审批权限如下: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审批;中级士官经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应逐级报总参谋部批准。经军事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将经批准的士官报总参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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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单位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士官,必须经过军事院校培训。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录的士官,应当经过入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 军人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由营级单位正长任免。

战斗中,当人员伤亡影响到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大队长可以任命一名副班长、班长或相当于班长,但应立即报告战斗情况记录。

士官担任副班长、班长以外的班组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免团(旅)级单位干部。

第十一条 士兵的部署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军、师(旅)团级单位内的士兵调动,由调入、调出单位的同级上级指挥机关批准;调动须经军区级单位指挥机关人事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须经总参部人事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3个月以上的强化训练。

第十四条部队每年对士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拔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士兵等级

第十五条军人的军衔分为:按兵役性质: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军士长、军士长、下士;

(二)志愿者:私人,私人。

第十六条军人的军衔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中士、中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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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士兵:私人,私人。

在士兵的等级中,二等兵是最低的,中士是最高的。

第十七条海军和空军士兵的军衔分别冠以“海军”和“空军”。

第十八条军人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应当根据其职务、现役年限、品德德才表现。

第十九条军人军衔的授予和晋升:

(一)士兵:应征入伍者,服现役第一年,授二等兵;二等兵服现役,晋升二等兵。

(二)初级士官:现役期满被选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下士;继续服现役满3年的,晋升下士给中士。

(三)中士:服现役满3年,被选为中士,晋升中士;现役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中士职责将被提升为第四军士长。

(四)军士长:现役满4年的四品军士长,被选为军士长,晋升三品军士长;a三级军士长继续服现役4年,晋升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继续服现役4年。将晋升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第一次授予军衔的军衔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的学习时间和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事院校士官毕业晋升军衔,按照当年入伍的士官军衔确定。

第二十条军人的军衔按照规定的现役年限提升;已服现役第一年的私人士兵任班长的,晋升为高级士兵。

第21条:授予和晋升士兵军衔的审批权限:

(一)一等军士长、二等军士长由军区级部队司令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部队首长批准; ) 大副批准的级别单位;团(旅)级单位长官批准的中士、下士。

(二)士兵的军衔由连级单位的大队长批准;现役第一年的私人担任班长并晋升为高级士兵军衔,由营级单位大队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军人军衔的授予和晋升,由连级单位正职公告;

第二十三条士兵在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期间的军衔晋升,由所属单位办理。

住院期间士兵军衔的提升,由原单位办理。军人因病或者因公受伤住院或者生病,连续计算期限超过半年的,暂停晋升军衔,期限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条件的经医疗救治后继续服现役的,按期提拔。

第二十四条军人在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暂不提升军衔。

第二十五条军衔上的士兵和军衔下的士兵为上级。如果一个军衔高的士兵从属于一个军衔低的士兵,那么军衔高的就是上级。

第二十六条军人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与其军衔相对应的军衔徽章。

第二十七条士兵军衔的授予和晋升办法,由总参规定。

第四章: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军人在战斗、训练、执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突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军人违纪,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对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处罚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受到开除处分的,由审批机关出具证明,派专人将其档案资料送回原收集地县级兵​​役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接受证明,派专人遣返。

第五章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按规定生活的待遇,津贴按军衔和服役年限发给。

士官实行薪酬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他们的基本工资由军衔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军人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担任单位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和管理职务的,按照规定给予工作津贴。

军人担任军官,按照规定给予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有关部门按规定妥善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休养。

第三十五条家庭生活困难的军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三十六条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转业、子女教育等,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惠待遇。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级士官和其他士官,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可以随军。城市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落户。部队转防、士官调动时,军人家属可以调动。

第三十七条士官家属符合入伍条件但未入伍的,军队应当支付离职津贴和医疗津贴。

第三十八条士官牺牲或者病故,军官家属应当交由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将死亡或者病故军官家属移送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有关军部规定。

士官不随军人配偶来队探亲,团级以上单位按规定为队提供临时住所。

第四十条士官享有探亲假,按下列规定休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异地同住,在下士任职期间可进行两次父母探望,每次休假20天;中士及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放假30天。已婚士官离父母住的,每两年探亲一次,放假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异地同住,每年可享受40天的探亲假。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异地同住,但配偶与父母或其中一人同住的,只能享受探亲假配偶;与配偶、父母不在同一地点 如果您在一年内满足同时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条件,则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年满45-放假。

(四)不享受探亲假和配偶探亲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假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现役不满20年的,可享受20天的假期,30天的服务超过 20 年的假期。

士官探亲假期不包括在途时间,来回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适当增加休假,具体办法由总参规定。

第四十一条执行作战任务的单位士官应当停止探亲、休假。国家下达动员令或需要召回部队进行紧急战备时,探亲或休假的士官应立即结束探亲,离开返回指挥部。

第 6 章士兵从现役退役

第四十二条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应征人员现役未选为士官;

(二)服现役满本级规定年限且未被选为高级士官的士官,因下列原因不能继续服现役本级现役期间岗位设置限制;

(三)现役满30年,需退现或年满55周岁者;

(四)因战争、工作、生病等原因残疾后无法继续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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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疾病医疗期满或终止医疗的,经军队医院出具证明,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为不适合继续现役;

(六)因军队组织调整而撤军

仆人;

(七)因国家建设退出现役;

(八)一名士兵的家人身患重病,

遭受重大灾害等事故,确需维持正常家庭生活的,经军人家属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证明,批准由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员退现役;

(九)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指挥官批准退现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服现役期未满的应征入伍,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员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战争期间,士兵因伤病住院后,经医院证明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不调回原部队,退伍军队医院或后方团级以上单位现役。

第四十五条军人退出现役,按照规定给予退伍补助;慢性病患者按规定领取医疗补助。

第四十六条退出现役军人在返乡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劝阻;构成犯罪的,由地方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退伍士官,应当自军队发布退役令之日起30日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移养老关系。

第四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军人退出现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的,军队应当确定其预备军衔。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