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国道贯穿辽宁和内蒙古两省区,是出入两地的必经之路。而在国道甘旗卡段,这个被称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南大门”的出入口,却一度成为过往货车司机口中的“难关”。身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所长的于义,在2015年至201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中间人收受过往车辆“保道费”,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大开“方便之门”,先后向个体运输者索贿266万余元。3月19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于义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304国道甘旗卡段,因于义收取“保道费”,一度成为过往货车难过的“关口”。王文慧 摄
“保道业务”
月卡3000元连缴两月有优惠
“于所长,这次能不能少罚点?我一家六口人就靠我跑大车养家糊口,外债还没还清呢,如果车被罚扣,我一家子都没生活来源了……”2018年盛夏的一天,304国道甘旗卡收费站附近,货车司机孙某苦苦哀求着。于义呵斥道:“你没跑过这条路啊?不懂上路规矩吗?现在一辆大货车的‘保道费’正常是一个月交3000元,自己看着办吧!”为了能够顺利运送货物,孙某无奈只能交了钱,几分钟后,这辆改型货车就被放行了。
如此办理“月卡”的不止孙某一人,2015年以来,于义利用职务便利,在对途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境内有超载、改型、改装等情况的营运车辆进行检查过程中,以收取“保道费”的名义向多名个体运输者索要钱款,每台车的标准为每月3000元,为了提高大家的交费“积极性”,于义还提出,如一次性交费两个月以上,可以降低收费额。
为了扩大“资金收入”来源,于义命令下属外勤人员24小时轮班上岗,在路口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但他会在当班人员上岗前发给每人一张小纸条,小纸条上记录的车牌号码成为超限货运车辆的“免检标志”。外勤人员按照于义提供的信息放行,只要被记录在小纸条内的车辆,就能在304国道上畅行无阻。3年多时间里,于义共向个体运输者索要贿赂266.8万元。
欲壑难填
一封实名举报信终结其贪欲
作为运输管理所所长,于义将手中掌握的权力变成了他寻租敛财的工具,个体运输者们成了他的“摇钱树”。担心自己亲自收钱会被发现,于义找到关系不错的高中同学田某,提议让田某办理一张银行卡帮忙收钱。当运管所长的老同学张口,中间又少不了自己的好处,田某当起了于义敛财的“白手套”。
自2015年起,田某开始负责记录每位个体运输者每次交钱的时间和期限。由于田某的“兢兢业业”,只要车辆“交费到期”了,开到此路段就会被再次拦截,于义接到车主电话也会毫不留情地提醒:“你交的钱能管你一辈子吗?”被逼无奈的个体运输者们只好主动联系田某交钱。钱款到账后,田某会马上告知于义,于义收到消息的同时,一辆辆被拦截的非法营运大货车就会被陆续放行。有了田某的幕后帮助,于义的“保道业务”做得是顺风顺水,2015年至2018年间,仅在田某的帮助下,于义就受贿190.8万元。
自从开通“保道业务”后,于义的底线一次又一次被膨胀的私欲攻破。不满足的于义开始盘算起其他挣钱的“门道”。他主动找到甘旗卡煤炭经销处的张某,希望张某能给开一些发票,张某为了以后在进货运煤的时候于义能“行个方便”,便痛快地答应了于义的要求。此后,于义经常要求张某帮其开发票,通过运管所账户将钱款打到煤炭经销处的对公账户,之后,于义找到张某将此笔钱款取出后据为己有。于义利用职务便利,在运管所没有向煤炭经销处购买煤炭的情况下,通过张某多次虚开购买煤炭的发票,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公款约37.7万元。
金钱带给于义巨大的心理满足,为了追求这种满足,他将一切纪律约束都抛在脑后。那些被“保道业务”所困的个体运输者不堪忍受“压榨”,决定实名举报于义。
“上路前,罚款钱就得准备好,其实是买路钱,这钱不交不行,交了心里又堵得慌……”个体运输者提供的举报线索将“于所长”拉下了马。一步行差踏错,于义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还拉着田某上演了一出“兄弟双双把狱蹲”的悲剧。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于2020年11月1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一人双面
他也曾为群众做了很多实事
在网络上搜索,《于义:做群众的贴心人》《于义:富起来才是硬道理》《科左后旗运管所于义用平凡和坚守还原平安与幸福》等文章都在讲述着另一个于义:一名有着18年党龄的退伍老兵,2016年前后,在担任贫困嘎查驻村干部时,为当地村民做了很多实事;疫情期间,身先士卒,带动运管所105人值守防疫一线30天,践行了不漏一车不漏一人的承诺。可惜,光鲜的亮相后,接上的却是不堪的续集。
科尔沁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并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2021年1月26日受理该案后,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真核实卷内证据,于义与田某二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审查起诉期间田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月4日,检察机关以于义涉嫌贪污罪,于义、田某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前,于义主动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于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是科尔沁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于义作为一名运管所所长,职位不高,权利却不小,他以收取“保道费”的名义,向多名个体运输者索要钱款。对于合法运营者来说,他是“拦路虎”;对于非法运营者来说,他是“保护伞”。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运输行业的合法经营环境,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他便最终难逃法律这张正义的网。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沈静芳 谢姣姣 沈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