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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侮辱英雄烈士,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其中专门对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

作出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

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随着实践的发展

在捍卫英烈尊严、引领主流价值

和弘扬英雄精神等保护英烈法律方面

我国进行了逐渐完善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5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为捍卫英烈尊严和英烈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等。

一系列法律法规

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

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英雄烈士

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

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

3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

还有这些内容与军人有关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转载请注明来源解放军报微信; 部分素材来源于新华社、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