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其中专门对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
作出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
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随着实践的发展
在捍卫英烈尊严、引领主流价值
和弘扬英雄精神等保护英烈法律方面
我国进行了逐渐完善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5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为捍卫英烈尊严和英烈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等。
一系列法律法规
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
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英雄烈士
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
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
3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
还有这些内容与军人有关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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