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日报实习记者 代小佩
2月26日,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落下帷幕。
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本案涉及的技术秘密是生产香兰素的工艺。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前员工傅祥根从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王国军,并进入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
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并在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本案中,盗用香兰素生产技术秘密的行为导致嘉兴中华化工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给技术秘密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1.59亿元。
2月26日,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案宣判 (周蓉蓉 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采访中表示,本案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考虑到权利人诉讼请求及新旧法衔接问题。本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只主张了2011-2017年期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19年4月23日才生效。判决指出,权利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本案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没有采用原审法院关于法定赔偿方式来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而是采用依照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实际获利的方法计算。 ”朱理说。
在本案赔偿额的计算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考虑了权利人提供的由经济专家出具的分析报告。在分析报告中,权利人提出了三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的营业利润计算损失;二是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损失;三是根据侵权行为造成价格侵蚀带来的损失计算。
三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得到的赔偿数额结果也不一样。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本案当中,选择了侵权人在2011-2017年期间实际每年销售至少2000吨作为销售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的价格和利润率,得出侵权人侵权行为产生的销售利润。
朱理表示,这一赔偿计算方式是合理的。“首先,本案侵权人有严重的侵权情节、侵权手段比较恶劣,主观故意较明显,且恶性比较强、时间长。其次,本案部分侵权人例如王龙科技公司等实际上是以侵权为业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和成立后的经营行为主要是利用他人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另外,本案权利人和侵权人两方企业是国内生产香兰素的主要企业。由于侵权人非法获取和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进入市场,导致权利人产品价格急剧下滑,市场份额也大幅缩减,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接受记者采访 (代小佩 摄)
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这起案件改判金额高达1.59亿元,系迄今为止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高额判赔案件会越来越多。”
值得一提的是,在侵犯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的密点确定和证明是最主要的难点这一。朱理介绍,本案中,除了由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密点进行解释和说明,权利人也提供了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对法院确定密点起到了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