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但长春等7人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工作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所任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接受但长春辞去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接受孙天文辞去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金伟成辞去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安卫东辞去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程耀明辞去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陈汉桥辞去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袁继刚辞去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但长春的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天文、金伟成、安卫东、程耀明、陈汉桥的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来源:武汉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