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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新规出台

军地携手抓管理 合理利用强责任

全军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新规出台

解放军报讯(记者孙兴维、通讯员易军)“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不得随意拆除;军队组织营区营房规划和工程建设等,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涉及文物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应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近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就进一步加强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联合部署,从完善普查登记、制定保护规划、加强日常管理、抓好文物修缮、重视排查巡检、落实报告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这是我军加强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规范,标志着全军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

军队营区拥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革命文物等丰富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军地相关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如何让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军地两部门要求各级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军队单位要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纳入部队安全管理和营区正规化建设范围,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部门牵头,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军队单位在做好营区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中,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文物保护技术单位,组织制定全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和修缮计划;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加强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巡查检查和日常养护等工作,切实做到不塌不漏不灭失、防火防盗防破坏, 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不得随意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拆除,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军队有关单位通过组织军营开放日、参观交流活动等,定期或部分开放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场所,推动利用营区不可移动文物服务公益事业;坚持分类管理,统筹采取组织修缮、合作利用、资产置换等方式,加快军队不可移动文物涉及资产置换及利用问题的研究处理,力争实现军地双赢、共同受益。

军地两部门还从加大经费投入、实施依法保护、落实防火措施、排查灾害险情、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军地双方将积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学习国家和军队营区文物保护政策法规,树立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水平,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