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保障民航运输安全正常运行,规范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危险品运输,应当按照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民航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全检查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确保民用航空器和机上人员、财产安全。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航空货物和邮件的安检;等候区人员和物品的安全监控;监督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飞机。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从事民航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共同维护民航安全。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本规则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其他进入检疫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员、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从事民航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共同维护民航安全。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其他进入检疫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员、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从事民航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共同维护民航安全。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本规则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其他进入检疫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员、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本规则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其他进入检疫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员、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本规则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其他进入检疫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员、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第八条 安全检查工作可以收费。安检工作费的收取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另行制定。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严格检查、文明工作、热情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十条 安检部门的设立,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审批,并颁发《民航条例》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在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在没有获得“ 有经民航局批准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三)有《民航运输机场安全保障设施建设规范》;(四)有按照本规则和《民航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五)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安检部门使用的安检设备,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颁发的《使用资格证书》方可使用。民航局公安局,
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素质优良;(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安全检查工作;(四)新兵年龄不得超过25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好,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无残疾、无听力障碍、无口吃、无色盲、无色虚弱,矫正视力高于 1.0。第十条 第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得单独作为安检人员执勤。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或者开除。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在值班时应当值班。标准着装、穿着专用标志、服装款式和标志,由民航局统一规定。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七条 在严寒条件下工作的安检人员,高温、高噪音享受相应的补贴、津贴和劳动保护。第十八条 在辐射调节区工作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得到以下健康保护:(一)每年到定点医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二)享受不少于每年休养假两周以上;(三)按民航局规定提供工作补贴;(四)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合理安排工作,避免辐射工作) -调整区域。每年到定点医院体检,建立健康状况档案;(二)每年享受不少于两周的疗养假;(三)按民航局规定提供工作补贴;(四)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辐射调节区工作。每年到定点医院体检,建立健康状况档案;(二)每年享受不少于两周的疗养假;(三)按民航局规定提供工作补贴;(四)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辐射调节区工作。
第十九条 射线安检机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第三章 安检服务 第一节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检查 第二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止发生泄漏等事故。作为检查和失控。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专项工作方案,严格安全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由民航公安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登机证件种类包括:居民身份、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军官证、军人证、军人学生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休干部证、军人证中国旅客卡。、澳大利亚居民和台湾同胞的旅行证件;外国旅客的护照、旅行证件、外交官证明等;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其他有效登机身份证件。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可凭学生证获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明。第二十二条 旅客核验无误的,在登机牌上加盖核验章。第二十三条安检人员对旅客进行安检时,应当引导旅客逐一通过安检门。第二十四条通过安检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上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人工人工检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一通过安检门。第二十四条通过安检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上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人工人工检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一通过安检门。第二十四条通过安检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上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人工人工检查的方式进行复查。
人工亲自检查一般应由同性保安人员进行;检查女性乘客时,必须由女性保安人员进行。第二十五条 经人工亲自检查仍有疑问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带入安检室进行严格检查。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同性别的安检人员进行。第二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必须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托运。发现可疑物品时,应拆箱(装箱)检查,必要时也可随时检查。开箱(包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承运人应在场。第二十七条 旅客申报携带的物品不适合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其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航空运输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者24小时存放,或者采取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其他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 对航空运输的急救用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时效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条保密物品,精密仪器等不适宜检验的项目,凭免检证明按规定免检。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检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等候检疫区安全监测 第三十三条安检合格的旅客进入等候检疫区前,安检部门应当对等候检疫区进行调查。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检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等候检疫区安全监测 第三十三条安检合格的旅客进入等候检疫区前,安检部门应当对等候检疫区进行调查。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检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等候检疫区安全监测 第三十三条安检合格的旅客进入等候检疫区前,安检部门应当对等候检疫区进行调查。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等候检疫区安全监测 第三十三条安检合格的旅客进入等候检疫区前,安检部门应当对等候检疫区进行调查。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等候检疫区安全监测 第三十三条安检合格的旅客进入等候检疫区前,安检部门应当对等候检疫区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对候机区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控。第三十五条 经安检合格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候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人员重新进入时应重新接受安检。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进入隔离区的,必须佩戴民航公安机关核发的隔离区通行证。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安检部门应当派专人看守等候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的入口,对进出人员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检疫区内的商店不得销售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商品。带入店内的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监护 第三十八条安全检查部门负责对在停机坪短暂停留期间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的监护。离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飞行机组将民用航空器交给监护人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结束;拖走)围裙;对进港民用航空器进行国际监管,区域和特管国内飞行任务从到达停机坪开始,到旅客下机完成,直到维修人员开始工作。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应当根据飞行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民用航空器监管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要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人员通行证,密切监测周边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域。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安检的人员或物品进入机内。第四十条 飞行机组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应当检查其《中国民用航空登机证》。参加机组执行任务的非飞行机组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飞行通行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的,不得带入民用航空器。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离港或者通过港口时,关闭舱门,准备滑行。监护人应撤离安全线,并在离开现场前记录飞机号和出发时间。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在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乘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旅客,由航空器运营人负责在装载前对货舱进行清洁。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者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和保安人员可以清理客舱。第四节 安检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拒绝接受安检的人员,不得登机或进入候机区,损失由本人承担。或者篡改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一律不准登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民航公安机关:(一)逃避安检;(二)(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无证明;(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第四十七条: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之一) 一、移交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二)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等候区;(三)伪造、冒用、或更改身份证件以搭乘该航班;(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试图通过安检;(五)托运时伪造申报货名。欺诈(六)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障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见附件一)所列项目的,由安检部门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及时。应告知旅客可以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如果来不及办理值机,安检部门会按规定,办完手续后,交给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再送回。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存;超过30日无人领取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第五十条 携带有限数量的含有易燃物品的生活用品(见附件三)。超限部分可退还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安检部门。旅客暂存物品于安检部门) ,为货主出具收据并登记,旅客凭收据在30日内领取物品;第一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民航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部门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岗、在岗、全员培训。时间、兼职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持证上岗的安检人员应当进行年度岗位考核审查;证书持有者应在评估前至少接受一次培训。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160小时的防空安全、安检规定、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外事常识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军事技能和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第五十四条 试用检验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试合格后,按照中国民航总局的规定发给就业证明。标准。
根据安检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服务年限等,对技能水平进行考核,确定待遇。第五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设立专项项目,用于奖励安全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七条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安全检查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举报、表彰、授予、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一)模范干部)国民(二)积极学习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在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方面成绩突出;(三)爱护设备,遵守操作) (四)执勤检查时发现登机或持有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五)发现有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航行为)执勤期间)安全犯罪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人员;(六)遇劫机等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突发事件,不怕牺牲,勇敢顽强, 足智多谋地制服犯罪分子; (七) 其他方面的工作表现突出的。前款给予奖励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五十八条 安全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检查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解雇;对违法或构成犯罪的,有关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一)在安检工作中因缺乏责任感、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不作为对危害防空安全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的物品进行检查,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责令立即停止,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可能受到处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超过换发期限不申请换发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仍不改正的,许可证将被撤销。对有关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的,责令立即停止,可以对有关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不超过500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持有岗位证件单独执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施加。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执行。第六章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9年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正式施行后,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禁止旅客携带或托运登机的物品包括:(一)枪支、军警装备(包括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关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霰弹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械:样枪。道具枪等 4. 军械、警用装备: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 国家禁止使用的枪支和装备:钢珠枪、催泪瓦斯枪、电击枪、电击装置、防御装置等6.以上物品的仿制品。(二)爆炸物品,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弹、战斗弹、检查弹、教练弹) ) 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信、导爆索、非导电炸药系统、爆破剂等 3. 烟火制品:炮弹、烟花、鞭炮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油纸及其制品及其他自燃物品;金属钾。
钠、钾、电石(碳化钙)、镁铝粉等与水接触的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金葱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氧乙酸等各种无机和有机氧化剂。(五)有毒物质: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质。(六)腐蚀性物质: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液态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加重或带尖刺的手杖、铁头登山杖以及其他可用于危及航空安全的锋利和钝器。日用品和随身携带的数量”一公斤摩丝内累积的酒精和白酒瓶(350ml),增白剂瓶(350ml)香水500ml,杀虫剂瓶(350ml)空气清新剂瓶(350ml)的种类和数量易燃物品打火机(装可燃气体或燃料) 注:限量是指每位旅客可携带的最大数量。
关于《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规程》的说明一、制定《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规程》的必要性和意义安全检查是保障民航运输和防空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1992年以前,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由公安武警根据公安部1981年“工部[1981]18号”文件和国务院1982年《关于保障民航安全的通知》执行。 . 1992年,民航系统接管安全检查工作后,民航总局公安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条例(试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条例(试行)》作为我国首部关于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规范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航空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航业的快速发展,《民航安全检查条例(试行)》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民航内部,主要规范安检部门的工作。对广大旅客、货主和机场联检单位不具有约束力,导致工作开展缺乏相应的配合,阻力很大。其次,《民航安全检查条例(试行)》作为民航系统文件,法律效力有限,部分地方机场执行不够严格,导致机场安全检查要求不一,标准不一。全国各地。这很容易引起旅客之间的误解,进而影响民航运输的正常运行。导致全国各地对机场安全检查的要求不同,标准也不同。这很容易引起旅客之间的误解,进而影响民航运输的正常运行。导致全国各地对机场安全检查的要求不同,标准也不同。这很容易引起旅客之间的误解,进而影响民航运输的正常运行。
第三,1995、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条例》相继颁布了旅行,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比较原则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并进一步细化。因此,制定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新法规来限制安检工作迫在眉睫。此外,对机上乘客实施安全检查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随着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安检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制定民航法规,规范公民在安检中的权利义务问题,集中向社会公开,不仅可以增强公民的安检意识,自觉配合安检部门,还可以减少对安全的投诉。检查,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律制度框架表》的相关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为中国民用航空条例第339SB部分,即CCAR-339SB。二、指南 1. 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执行国际标准,吸收国外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检查规定的有益内容。2.立法的高度和角度。作为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的形式发布。立足全国民航产业,指导和规范民航系统安检、地方机场安检、军民机场民用部分安检;《航空安全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对旅客、货主和驻机场联检单位在安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的高度和角度。作为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的形式发布。立足全国民航产业,指导和规范民航系统安检、地方机场安检、军民机场民用部分安检;《航空安全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对旅客、货主和驻机场联检单位在安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的高度和角度。作为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的形式发布。立足全国民航产业,指导和规范民航系统安检、地方机场安检、军民机场民用部分安检;《航空安全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对旅客、货主和驻机场联检单位在安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立足全国民航产业,指导和规范民航系统安检、地方机场安检、军民机场民用部分安检;《航空安全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对旅客、货主和驻机场联检单位在安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立足全国民航产业,指导和规范民航系统安检、地方机场安检、军民机场民用部分安检;《航空安全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对旅客、货主和驻机场联检单位在安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现实遇上进步。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国实际水平出发,制定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坚持政企分开,面向市场中国民用航空人员身高标准,对民航安检部门的设置和运行作出相应规定,及时向民航运输部门提供安检专项服务项目并根据需要,逐步实现安检工作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4、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检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施安全检查,确保航空安全,确保安全是安检部门的首要任务。因此,如果在工作中安全与服务、安全与准时发生冲突,安全应该是第一位的。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安检的范围。安检不仅包括对旅客及其行李等的安检,还包括候车区的安检,停放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二)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关系)。《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布,它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原则、制度、方法和方法,对旅客、货主和保安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总局职能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导和规范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对安检部门和安检人员有效。
《规则》以中国民航总局令的形式发布后,将发布《手册》作为配套文件。(三)关于《民航安全检查人员配额标准》。本标准由中国民航总局组织编制,目前已报送审稿。经公安部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国务院,将其作为民航系统劳动安全国家行业标准,采纳实施。(四)关于第三十八条《国内专项管理航线》。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国务院《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指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航线。(五)关于附件。《禁止携带或旅客托运的物品》、《禁止旅客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限定日用品及携带数量-关于旅客”作为“规则” 附件一、二、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条例》和民航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人员身高标准,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