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9]3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第三次实施方案》年度行动计划(苏政发[2018]122号),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将全面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指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参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六期)》(GB17691-2018).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和注册的所有新生产的轻型汽车均应达到或超过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的要求。
三、2019年7月1日起,省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的所有重型燃气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的要求。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的实施时间应符合GB18352.6-2016和GB17691-2018的规定。提前,另行公布。
五、凡是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日期之前(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购买的,且已从外省市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过户为准)机动车登记证登记日期)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自本通知规定的实施日期起1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之后。
六、各机动车销售单位要提前做好购销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六期机动车排放标准,经营场所应当明确本通知的相关内容,并告知购车者认为购买车辆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七、车辆是否符合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列表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验证。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 年 5 月 8 日
浏览并下载公告的 PDF 版本: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9]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