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检验规范(2012)2012运输类1、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设计与施工要求3至9类)2类冷冻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设计与施工许可证135B2海关密封运输批准执照 136B3 国际铁路联盟 (UIC) 标记 136B4 免疫板 137B5 空/陆/水联运集装箱标记 137B6 集装箱顶部防触电警告标记 137B7 集装箱高度超过2.6m (8ft6in) 集装箱高度标记 138B8 安全标志 138 附录 C 冷藏柜 ATO 认证注意事项 140C1 数据报告解释 140C2 ATO 认证要求 142 附录 D 罐式集装箱有限元计算指南 143D1 一般规定 143D2 模型划分原则 143D3 负载处理原则 144D4 计算评估结果 144 附录 E 容器 外壳要求 146E1 一般要求 146E2 电子外壳 146E3 机械外壳 一般要求 1.1.1 适用范围1.1.1.1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 CCS 认证和政府授权检验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系列 1 集装箱和近海集装箱及在公海作业的相关产品。
1.1.1.2 对于 ISO 系列 1 的容器,除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 ISO1496 相关标准的适用要求。对于不属于1.1.1.1 的容器及相关产品,本社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设计图纸,参照本公约适用条款的要求。规则和本社的验收和认定适用的检验和发证标准。1.1.2 定义1.1.2.1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范: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系列 1 容器标准的定义。集装箱海关公约中的定义,1972 (CCC) 及其修正案。申请人——指向本社提出申请或与本社签订协议,要求本社提供集装箱检验认证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公司。1.1.3一般要求1.1.3.1容器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和发证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1.1.3.2 除本规范明确规定外,容器的原材料、附件、机电设备等的制造、试验和检验应符合CCS《材料规范》的规定。焊接和CCS接受的《工业产品检验指南》或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1.< @1.3.3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罐壳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可按CCS相关规范或公认的压力容器规范和标准进行。1.1.3.4 对于特殊用途的海上集装箱(如服务集装箱、垃圾集装箱等),除本规范的具体规定外,集装箱的特殊性型式也应充分考虑,以确保海上集装箱的安全。
1.1.3.5 用于海上集装箱的吊具部件(包括吊索、连接环、卸扣等)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持有相应的检验证书。其认可检验程序参见CCS《工业产品检验指南》的相关规定1.1.3.6 本规范未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法定要求,如与危险品运输有关的。适用时,还应满足罐式集装箱的要求。1.2.1 集装箱检验认证相关活动应在申请人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接受的,除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外,还应视为与本会建立了合同关系。1.2.2 申请者的责任和义务1.2.2.1 申请者请填写本会准备的申请表或发函至协会或公司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申请。1.2.2.2 申请人应如实介绍、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提供的信息、记录和报告是由其所代表的一方出具的,他们应对信息、记录和证明的真实性负责。1.2.2. 3 申请人应在检验前做好一切必要的准备和安排,并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以便本社要求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俄罗斯船级社工厂认可资料,如CCS验船师需要现场进行调查,还应为调查工作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安全措施;一切费用应及时支付给本社或检验机构。1.2.3 申请人应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连同申请文件(表格或信件)一起提交CCS审查或批准的文件(如图纸和技术文件),并注明设计依据规范、接受的规则和标准等。
1.2.4 机构应审核申请,决定是否接受。1.3.1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学会总部。本规范由 CCS 翻译成英文版。如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以本规范的中文版本为准。1.3.2 验船师对其执行任务的当事人意见不合,影响工作进度的,当事人应当向验船师所在的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及时;如仍不满意,可向本会总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详细的背景资料,本会将视情况作出最终决定。1.3.3 如果要求协会总部进行检查,检查产生的费用由投诉人承担,除非证明投诉人的申诉是正确的。证书与条件1.4.1 CCS 出具的证书仅表明证书涵盖的项目经设计评估和检验,已确认满足本规范和/或设计的要求。基础标准,并适用于预期用途。1.4.2 CCS规范是集装箱及其主要部件设计、制造和检验的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本规范不替代制造商的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也不减少,更换或免除制造商的责任。1.4.3 CCS 颁发的集装箱证书是基于设计者、制造者、业主、修理者、操作者和其他相关方各自的职责履行情况。1.4.4 CCS 出具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中包含的内容并不旨在减轻或免除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责任。1.4.5 CCS 出具的任何与检验相关的文件仅反映检验时的情况。运营商和其他相关方。1.4.4 CCS 出具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中包含的内容并不旨在减轻或免除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责任。1.4.5 CCS 出具的任何与检验相关的文件仅反映检验时的情况。运营商和其他相关方。1.4.4 CCS 出具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中包含的内容并不旨在减轻或免除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责任。1.4.5 CCS 出具的任何与检验相关的文件仅反映检验时的情况。
1.4.6 代理机构按照1.2.1 所述的合同关系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代理商均不对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1.5.1 本公司仅对因自身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的附带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1.5.2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依法仅由本公司或其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人的过失造成公司代表,代理机构将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金,但赔偿金额不超过服务费的5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但如因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损害,本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会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本公司书面授权范围。1.5.3 对本协会负责的损失或损坏的索赔应在最初发现损坏或损失形成后的 6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索赔将视为完全放弃权利。1.5.4 除非与 CCS 另有约定,因根据本规则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理事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总则 2.1.1 集装箱检验的目的是验证和确认集装箱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定的或申请人确定的适用标准。
2.1.2 经检验符合下列条件的集装箱,CCS 出具相应证书:2.1.2.1 符合要求规则;2.1.2.2 满足 CCS 接受的 CCS 认为适用的有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标准或要求。2.1.3 CCS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以下检查: 2.1.3.1 容器制造商的工厂认可,合格者将颁发工厂认可证书。2.1.3.2 定型设计批准,合格者出具样箱批准证书。2.1.3.3 容器制造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颁发相应证书。2.1.3.4 集装箱操作检验,检验合格者出具相应检验证书。2.1.4 装载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经CCS检验合格后,发给便携式罐体证书。2.1.5 本社经政府授权,按照本规范和法定要求进行相关检验,并出具相应证书。2.1.6 CCS受理申请,对集装箱现状或是否符合特定标准进行公证检验或鉴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批准最终设计2.2. 1 定型设计认可是指CCS对集装箱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设计评价、检验和认证、样箱制造和试验,确认其符合本规范要求并适用于预期用途。2.2.2 申请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章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中说明要求批准集装箱规格和设计的标准. 2.2. @2.2 申请人应按照本规范第一章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中说明要求批准容器规格和设计的标准。2.2. @2.2 申请人应按照本规范第一章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中说明要求批准容器规格和设计的标准。2.2.
认可过程中的任何更改都应重新提交。): 2.2.3.1 总体布置图、框架结构图、箱底结构图、箱门结构图、吊耳图(海上集装箱)、集装箱海关公约(CCC)印章图、标记图等;2.2.3.2技术规范;2.2.3.3 计算规范(如适用时间);2.2.3.4 工程计算分析报告(如适用);2.2.3.5 吊具强度设计计算书(近海集装箱);2.2.3.6个样本容器测试程序;2.2.3.7 材料规格及主要结构焊接细节;2.2.3.8 CCS 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2.2.4 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审查样品箱的设计。本规范无相应适用规定的,可按 CCS 认为适用的方法和 CCS 接受的标准进行评定。2.2.5 样箱应与CCS 认可的图纸一致。2.2.6 本社验船师对样品盒的制造进行检验。样箱应按 CCS 的要求和 CCS 认可的试验方案进行试验。2.2.7 CCS在审核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基础上,签发集装箱样品认可证书,样品箱检测报告和验船师检验报告。2.2.8 经CCS认可的容器,如发生设计变更(包括材料替代)或适用标准变更,原容器的认可申请人应通知CCS。根据设计变更的性质和程度,CCS 将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定。
2.2.9 如果本规范或CCS接受的标准或法定要求发生变化,会影响样品箱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原箱认可申请人应注意进行必要的修改并重新设计设计评价要求,否则样品盒批准证书将自动失效。工厂认可2.3.1 工厂认可是指集装箱工厂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人员资格的认可。本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容器制造商是否有条件和能力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和/或法定要求批量生产不低于样品容器质量水平的容器。2.3.2 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制造、改造和维修的工厂,应取得本社的工厂认可证书。2.3.3 制造商的工厂认可一般要结合样品箱的制造和测试来评估;如果制造商从 IACS 其他成员处获得样箱证书,将由 CCS 评估确认,然后进行工厂认可评估。可以免除相关的样品盒测试。2.3.4 申请工厂批准的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向CCS提交工厂批准申请书及以下相关文件一式三份:2.3.4.1 工厂概况:工厂布局、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容器类型、型号规格、生产历史和容器质量分析等;2.3.4.2 主要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2.3.4.3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2.3.4.4 检测、检测设备控制及鉴定系统;2.3.4.5 生产过程控制规定;2.3.< @4.6 来料检验、中间检验和终检规定和要求;<
2.3.4.11 当地主管部门的设计、生产许可证(如相关产品为主管部门要求的压力设备时等)。2.3.4.12 本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2.3.5 CCS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批准集装箱技术图纸、相关产品及生产技术文件,批准试验方案,并返还给申请人。2.3.6 现场审核2.3.6.1 审核文件并批准工厂认可测试程序后,验船师将进行集装箱生产现场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以: 见证申请人 s 符合容器检查和测试操作。2.3.6.2 对于来料及主要部件,根据其对容器的重要性,CCS 可能: 要求进行相关测试。2.3.6.3 如在审核中发现不合格,应通知制造商采取纠正措施。应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2.3.7 根据认可的测试程序进行认可测试。2.3.8 本社经CCS审核符合下列条件后,给予工厂认可并颁发工厂认可证书:2.3.8. 1 供工厂使用 申请批准的样品盒的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并适合达到规定质量控制水平的需要;生产过程或制造过程经确认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2.3.8.
2.3.8.4 制造商满足本规范3.8.2 的要求。2.3.8.5 认可测试和现场审核的结果被认为符合本规范的要求。2.3.9 集装箱制造、改装厂工厂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4年;集装箱修理厂的工厂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自证书签发之日起。2.3.10 为保持工程批准证书的有效性,制造、改装和维修工程应接受本社的年度审查。年审可在批准证书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程序如下: 2.3.10.1 提交年审申请向CCS及以下信息:相关设计和技术文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生产、试验和试验条件的变化(如有);测试计划的年度审查。2.3.10.2 现场审核及产品复检试验:如果本社对批准后的定期检查评价满意,且无上述变化,可免去现场复验或试验。2.3.10.3 经审核评估发现符合工厂认可条件,将出具相应的确认函。2.3.11 除非提交CCS重新评估和审核,否则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将立即导致工程批准证书失效:2.3.1<@ 1.1 容器的生产条件、设备或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2.3.11. 容器的质量保证体系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2.3.11. 容器的质量保证体系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2.3.11.
制造检验2.4.1 制造检验是指CCS验船师在容器制造厂对批/单件生产容器进行检验,以验证批/单件生产容器是否符合要求。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和批准的最终设计。检查包括本节内容2.4.2~2.4.12。2.4.2 批量/单件生产的容器应符合CCS 批准的最终设计。如有变化,应通知 CCS。根据变更的性质和程度,CCS 决定是否接受或进行相关试验。2.4.3 对于原材料、主要部件(如罐式集装箱外壳、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容器单元,用于承载非冷冻气体等)和附件(包括金属材料、木材和容器的零件,如角配件、门锁机构和门封、阀门零件、安全附件等)及其产品证书的检查;2.4.4 制造商应附在申请表上 保函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2.4.4.1 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可对其进行检查,应向其提供此类设计容器。2.4.4.2 将设计或规范的任何变更通知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须在安装 ISCRC (CSC) 安全合格许可证之前获得批准。2.4.4.3 只在定型设计系列的每个容器上安装CSC安全证书,其他容器不安装。
2.4.4.4 保留按照最终设计制造的容器的记录,其中至少应包括批准的制造商的产品编号、交货日期以及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2.4.5 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应包括: 2.4.5.1 尺寸检验;2.4.5.2 下料检查;2.4.5.3 装配质量检验;2.4.5.4 热处理工艺确认(如有);2.4.5.5 焊接质量检验;2.4.5.6 按4.3.@ >5 规定角件与角柱的焊缝应做拉力试验; 2.4.5.7 标记检查。2.4.6 容器生产企业应在容器生产过程中做好各项质量记录,以便CCS抽检。2.4.7 对于普通干货集装箱,完工后的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和以下试验: 2.4.7.1 逐一case风雨2.4.7.2(小于100至少1个)测试如下;对于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厂家,抽样检测比例可以根据厂家的应用具体考虑。提升(吊顶和底部);箱底集中负荷试验(如适用);空箱称重(应在设计值的2%以内)。<
提升(吊顶和底部);箱底集中负荷试验(如适用);空箱称重(应在设计值的2%以内)。2.4.9 对于保温容器,竣工后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4.@ >9.1 逐箱进行风雨密试验和气密试验;2.4.9.2(小于100时至少1个)测试如下;产品质量比较 对于稳定的厂家,可以根据厂家的申请考虑抽检比例。提升(吊顶和吊底);箱底集中负荷试验(如适用);空箱称重(应在设计值的2%以内);热泄漏测试。2.4.10 罐式集装箱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装载非冷冻气体,竣工后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要求:2.4.10.1(如果小于50,则至少一个)进行如下测试;对于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厂家,抽样检测比例可以根据厂家的应用具体考虑。提升(吊顶和吊底);空箱称重(应在设计值的2%以内)。2.4.10.2 对于载运气体的危险品罐式集装箱,必要时对空容器一一称重。2.4.11 对于海上集装箱,完成后应按照第9节的要求进行以下试验:2.4.11.1最终设计是风雨密的 对于海上集装箱,风雨密试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2.4.11.2 随机抽取进行检测的近海集装箱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同类型集装箱批次数量大于40个, 10%同类型容器批次为21-40个2.4.12对通过制造检验的容器,发给相关证书,发给CCS标志(见10号) ),并根据适用范围授予以下车牌和铭牌批准号: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的铭牌;《海上作业集装箱批准指南》(MSC/Circ.86<)要求的海上集装箱铭牌 @0))。作业检验2.5.1 作业检验是指CCS遵守《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IMDG)和《远海作业近海集装箱》根据《在役集装箱认可指南》(MSC/Circ.86<@0)),通过 CCS 批准的定期检验或连续检验计划(ACEP)对在役集装箱进行检验的目的是确认集装箱是否在服务处于安全状态。2.5.2 定期检查(运载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运载非冷冻气体的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和海上集装箱除外)2. 5.2.1 检查间隔及规定: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不得超过5年,日期应在《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认证上注明;第一次检验后的复检间隔不得超过2.5年俄罗斯船级社工厂认可资料,该日期应标注在CSC安全合格牌上。
2.5.2.2 货柜所有人按本规范第1条执行最后一次检验证明。2.5.2.3 申请经本社审核后,派验船师检查集装箱的技术状况。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发给集装箱检验证书,发给检验证书。合格标志,应放置在 CSC 安全合格牌上,或靠近 CSC 安全合格牌。10 2.5.3 持续检验计划 (ACEP) 批准(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非冷冻气体和海上集装箱的多单元气体容器 (MEGC) 除外)2.@ >< @5.3. 1 集装箱所有人可使用 CCS 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代替定期检验。2.5.3.2 集装箱船东如欲获得CCS认可的连续检验计划,应按第1章第2节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一式两份): 保存的文件和记录,包括集装箱识别号、上次检验日期、检验人员身份、检验单位名称、检验地点、检验结果和下次检验日期, ETC。; 将外容器添加到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的条件和程序。2.5.3.3 连续勘察方案审批要点:除审核数据外,本社还可派验船师到公司和集装箱维修机构进行现场审核。2.5.3.4 CCS按本章规定批准持续检验计划,并授权集装箱所有人在CSC安全证书上或其附近标注批准的持续检验检验计划标记,示例见表2.5.3.4:表2.5.3.
CCS 对批准的持续检验计划进行定期审核,确保持续检验计划的有效性,定期审核周期不超过 5 112.5.4 罐式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操作检验要求<@ 2.5.4.1 除另有规定外,罐式集装箱运载危险品的操作检验还应满足以下2.5.4.2 2.5.4.13. 2.5.4.2 对于装载第8类危险品的罐式集装箱,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阀检查。2.5.4.3 对于装载危险品的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期限为5年。5 2.5.4. 4 对于罐式集装箱,从完成之日(完成初次检验和试验)到第一次定期检验之日 2.5 年期中检验应在 5 年内连续两次 5-年定期检验或在两次连续 5 年定期检验的中间期间内。2.5 年的中间检查应包括内部和外部检查、气密性测试以及所有辅助设备功能正常的测试。2.5.4.5 对于非真空绝热罐式集装箱,外壳内衬、绝热层等应拆除到允许正确评估外壳状况所需的程度。2.5.4.6 如果罐体和设备的试压分别完成,组装后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与本规范第8章相同8.7.在3年的定期检查中,检查和加热系统的试验应包括加热板和管道的压力试验。2.5.4. 8 内部和外部检查的内容包括: 检查外壳是否有侵蚀、腐蚀或划痕、凹痕、变形、焊缝缺陷以及任何其他缺陷(如如泄漏)影响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管道、阀门、加热/冷却系统和垫圈是否存在腐蚀区域以及影响货物装卸和运输安全的任何其他缺陷(如泄漏);所有应急装置和阀门均无腐蚀、变形和任何影响正常运行的损坏或缺陷。遥控切断阀和自动切断切断阀应处于正常状态;罐体框架、支架和起重装置状况良好。2.5.4.9 专用于运输一种物质的罐式集装箱(冷冻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