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军衔和肩章
第七条官员的分类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军:将军、上将、中将、少将
(三)上校军官:上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中尉:上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的军衔划分如下:
(一)指挥和政治官员:
步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中尉、少校、中校、上校、少校、少校、中将、上将、将军
骑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少校、少校骑兵、中将、骑兵上将、骑兵上将
炮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中尉、少校、中校、上校、上校、炮兵少将、中将、炮兵将军、炮兵将军
装甲军官:少尉、中尉、上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上校、装甲少将、装甲中将、装甲将军、装甲将军
工程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上校、工程兵少将、工程兵中将、工程兵上将、工程兵将军
铁路官员:少尉、中尉、上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上校、铁路少校、中将、铁路上将、铁路将军
信号官:少尉、中尉、上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上校、少将、信号中尉、信号将军、信号将军、信号将军
技术命令军官:少尉、中尉、上尉、中尉、少校、中校、上校、少校、技术命令少校、技术命令中尉、技术命令海军上将
公安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上校、公安军少将、公安军中将、公安军上将, 公安军上将
空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中尉、少校、中校、上校、上校、少将、中将、空军上将、空军上将
海军军官:
海员:少尉、中尉、船长、中尉、中尉、中校、中校、上将、少将、中将、上将、上将
海岸军官:少尉,中尉,上尉,上尉,少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校,上校,上校,海岸少校,中将,海岸海军上将和防空部队根据他们所包含的武器授予各自的军衔。
(二)技术官:技术中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中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少校、技术少校、技术中将、技术上将
(三)军需官:军需官中尉、军需官中将、军需官中尉、军需官中尉、少校军需官、中校军需官、上校军需官、少校军需官、少校军需官、少校军需官、上将军需官
(四)军医: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上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少校、军医少将, 军医中将, 军医将军
(五)兽医官:兽医中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中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少将、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海军上将
(六)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上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少校、军法少校、军法中将、军法上将
(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上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军官授予的军衔。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统帅创立全国人民武装力量,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下突出功绩的,授予人民元帅军衔。中华民国。建立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者战斗军团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第十条 授予军官军衔,应当根据现职、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从军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
第十一条授予中尉军衔的条件如下:
(一)中级军校毕业的士兵可授予少尉军衔,成绩优秀的可授予中尉军衔;
(二)经中级军事学校考试合格或经国防部批准的训练课程训练,任正职的中士,将授予少尉军衔;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可授予中尉军衔,成绩优秀的,可授予上尉军衔;
(四)中士、士兵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出英勇机智、立下战功或者工作成绩优异的,授予军官职务。少尉。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在编制表中规定相应的军衔。军衔的设置,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三条授予军官军衔,一般不得高于编制的军衔,但可以比编制的军衔低一至两级;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比编制的军衔高一级。授予中尉军衔高于编制军衔时,须经国防部批准。授予军事院校教授和教师的军衔可能高于军衔。
第十四条军衔的提升,必须分步推进。特殊情况下,晋升少尉军衔为中校,由国防部决定;上校晋升中将,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现役军官晋升时限如下:
(一)通常军衔晋升时限:少尉晋升中尉两年,中尉晋升上尉两年,上尉晋升上尉三年,上尉晋升上尉少校三年,少校晋升中校三年,中校晋升中校三年。上校三年,上校晋升上校四年。
(二)对战时在前线执行作战任务和战斗服役的军官,应当缩短晋升期限。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的战局。
(三)上校以上军官的晋升,应根据其在战斗和军队建设中的职务和成就来决定。
(四)军官在校学习时间应计入晋升期限内。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可提前晋升:
(一)任何在战斗或工作中有特殊功绩的人;
(二)因职务晋升,军衔低于该职务军衔三级以上;
(三)战斗机、战斗机或轰炸机的飞行员,或者轰炸机的领航员,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能够在夜间和复杂的天气条件下掌握飞行操作。记分员;
(四)潜水艇或水面舰艇的指挥官或领航员,业务技能精通完整,在执行海上任务方面成绩斐然。
第十七条军衔晋升期限届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符合晋升条件的,可延期六个月至两年再晋升。延期后仍不符合晋升条件者,可转岗或转后备。
第十八条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防部的命令授予中尉军衔。
(二)少尉、中尉、上尉的晋升由前线或一级军区司令员、政委授予。各军兵种司令员、政委、总统高等军事院校政委及其副官授予军衔的权限与前线军或一级军区司令官、政委相同。
(三)中校、中校、中校、中校、中校根据国防部命令授予。
(四)上校、少将、中将、上将的晋升,由国务院命令授予。
(五)元帅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授予。
(六)元帅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授予。
第十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授予军衔的,享有同样的降级权。
第 20 条 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罚形式,但仅限于降低一级。纪律降级不适用于少尉。
第二十一条军官被降级后,晋升军衔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军官降级后,如果错误得到改正或者战斗成绩显着,可以缩短晋升军衔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军衔是军官终身的荣誉称号,除非经法院判定有罪,否则不得剥夺军衔。剥夺中尉、学校军官军衔,由国防部依法院判决公告;
第二十三条被剥夺中校军衔的,国防部服刑期满后,有权重新授予中校军衔。被剥夺上将军衔的人员服刑后是否重新授予上将军衔,由国务院决定。
第 24 条 军官必须佩戴与其军衔相对应的肩章。军官不得佩戴与其军衔不符的肩章符号,军士和士兵不得佩戴军官的肩章符号。违反者将受到惩罚。军官肩章的样式和佩戴方法,由国防部规定。
第三章人员任免
第二十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以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官员的任免权限如下:
(一)总参谋长、训练处处长、总政治处处长、总干部处长、武装监督部部长、总后勤部部长、财政部部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师长、师政委和师长、师政委以上军官职务,由国务院任免;
(三)师副师长、师参谋长、师政治处处长,副师长以下军官、师参谋长、师政治处处长由国防部任免。
第二十七条官员的晋升,按照职位空缺和晋升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军官因人员减少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就任原职务时,可以调低职务,但应当保留原职级。
p>
第 29 条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罚形式,但仅限于降级。纪律降级不适用于排长或相当于排长的军官。
第三十条遇有紧急情况,上级指挥官有权免去不称职的军官职务,并有权任命出缺人员,但应立即报请上级批准。
第四章官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现役军官因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例已有规定外,由军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军官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如下:
(一)陆军、空军和公安部队的军官:
中尉:现役30岁,一级预备役,40岁,二级预备役,45岁
中尉:现役30岁,一级预备役,40岁,二级预备役,45岁
队长:现役35岁,一等预备役,45岁,二等预备役,50岁
队长:现役35岁,一等预备役,45岁,二等预备役,50岁
专业:现役40岁,一级预备役,50岁,二级预备役,55岁
中校:现役45岁,一级预备役,55岁,二级预备役,60岁
上校:现役50岁,一级预备役,55岁,二级预备役,60岁
大校:现役50岁,一级预备役,55岁,二级预备役,60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一级预备役,六十岁,二级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60岁,一级预备役,60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二级预备役,65岁
以上内容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海军和公安军舰的军官:
少尉:现役35岁,一级预备役,40岁,二级预备役,45岁
中尉:现役35岁,一级预备役,40岁,二级预备役,45岁
队长:现役40岁,一等预备役,45岁,二等预备役,50岁
队长:现役40岁,一等预备役,45岁,二等预备役,50岁
专业:现役45岁,一级预备役,50岁,二级预备役,55岁
中校:现役50岁,一级预备役,55岁,二级预备役,60岁
上校:现役五十五岁,一级预备役,五十五岁,二级预备役,六十岁
大校:现役55岁,一级预备役,55岁,二级预备役,60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一级预备役,六十岁,二级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60岁,一级预备役,60岁,二级预备役,65岁
以上内容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三条少尉到上校服现役期间的延长或者缩短,由国防部决定;少将、中将服现役期限的延长或者缩短,由国务院决定。军官现役服役期限延长至各级预备役军官的最高年龄。
第三十四条在平时,现役军官每年享受定期休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并发布动员令后,所有休假的军官应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原总部。
第 35 条官阶高的官,是比所有低阶士兵的上级。当官衔高的官隶属于低官的时候,官衔高的就是上级。
第三十六条 干部因不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务或者耽误执行职务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功立功的军官,可以授予国家勋章、勋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转入预备役和离退休军官的优待另行确定。
第 5 章现役派遣军官
第三十九条 受非军事部门聘用,由国防部派往各部门从事军事工作的现役军官,称为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条非军事部门调动现役派遣军官职务,必须征得国防部同意。国防部还有权将现役军官重新部署到军队服役。
第四十一条 派遣军官与军队现役军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强化训练。
第四十二条 派遣军官的工资,由所属服务部门根据岗位发放,但不得低于其在军队的工资标准。现役派遣军官的制服由军队提供。
第六章现役军官转为预备役和退休
第四十三条现役军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转为预备役:
(一)已达到规定的现役年龄;
(二)病残者不宜现役;
(三)由于军事人员减少;
(四)重新分配到非军事工作;
(五)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现役;
(六)我请求并批准了。
第四十四条现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伍:
(一)预备役人员的最大年龄;
(二)病残者完全无法服役。
第四十五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或者退伍后,应当保留原军衔,并在原军衔名称后加“预备役”或“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第四十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和退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中尉须经前线或一级军区司令员、政委批准。高等军事学院委员、院长、政委同前线军或一级军区司令员、政委向副将。
(二)该军官必须得到国防部的批准。
(三)少将、中将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七章预备役军官
第 47 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以下人员:
(一)现役军官转为预备役;
(二)服现役并通过预备役军官考试并被授予预备役少尉军衔的中士;
(三)高等院校毕业,通过军事知识考试或根据专业知识可担任军官,被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学生;(四)在职在非军事部门,新闻 由于其专业性质,他们可以担任军官,并授予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 48 条预备役军官必须按时被召来接受训练。
第四十九条预备役军官在训练期间,应当穿着与其军衔相适应的军服和肩章。
第五十条预备役军官参加强化训练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可以晋升军衔;未参加过强化培训,但业务业绩优秀、技术经验确实有显着提升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晋升职级。预备役军官晋升期限为现役军官晋升期限的两倍。
第五十一条预备役军官根据国家需要,可以征聘现役;亲自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也可以在现役服役。
第五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训练期间犯罪的,由军事法庭审判。
第五十三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如下:
(一)第一次根据国防部的命令授予预备中尉军衔。
(二)预备役少尉、中尉、上尉的晋升,由一级军区或者其他直属军区的军长、政委授予。政治干部由总政治部主任令,其他业务干部由干部部长令授予。
(三)预备役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在前进时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四)预备役上校、少将、中将、上将在晋升时,按国务院令授予。
第五十四条根据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权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一律降级。
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小编推荐>>2014年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考试面授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