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的决定《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根据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使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指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的现役军人。初级以上,并授予相应的军衔。军官按职务性质分为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 3 条官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干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选拔和使用干部应当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及时沟通的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实行民主监督,尊重民意群众。
第五条国家按照现役军人优待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军官管理工作单位。
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军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投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规,服从命令,服从命令;
(三)具有工作所必需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受过大专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良好健康;
(四)关爱军人,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诚实正直,努力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不怕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