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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沧州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9月22日,沧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沧州地区“低、慢、小”飞机管理的通知》↓↓↓

“低、慢、小”飞机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飞机,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包括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机翼、载重 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大类。为维护沧州地区低空安全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防范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所有航班必须经过预先批准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飞机飞行活动,应事先向中央战区空军或民航空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向沧州市公安特警支队无人机航空管理大队书面报告。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临时管控期间,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对违法违规飞行、放飞的“低、慢、小”航空器采取反制措施。

二、根据上级要求,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24:00,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速、小型飞机进行各种未经批准和报告的飞行活动,以及热气球的放飞和孔明灯的点亮。

三、请有关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飞机的人员和设备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同时时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非法飞行。

四、对非法飞行“低、慢、小”飞机或非法破解无人机禁飞系统的,公安机关将会同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对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清关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宣布。

沧州市公安局

202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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