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总参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拘留所残疾残疾志愿者离退休人员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拘留所残疾残疾志愿者离退休人员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总后勤
民政部、总参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拘留所残疾残疾志愿者离退休人员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拘留所残疾残疾志愿者离退休人员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总后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主要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总部,后勤部、总参谋部、总政指挥部、总后方指挥部、军事科学院、国防研究生院(校)事务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民政部、总参等部门精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志愿者退休安置工作的通知》 ” [国发(1992)4号]),为认真做好当前滞留部队和未来伤残征兵人员的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为如下:
一、今年先集中处置滞留在部队的特级、一级革命伤残兵。 5月底前,军队军级单位将简要情况和人数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同时时,抄送总参军务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部队预报后,应在6月底前完成
首批受助人将上报民政部安置司。
今后每年交接的特级、一级革命伤残兵,按照文件规定,由军级单位集中预报到有关省区。 、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排放工作前两个月,即每年10月份。民政厅(局)义务兵分到空军后勤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收到部队预报后,将送达对象
将于次年1月上报民政部安置司。
一级伤病残征兵所需的住房建设资金,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实际人数作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贴。各地收到资金后,必须在一年内落实建房任务。房屋竣工后,要及时通知部队办理交接事宜。
二、患有精神病的退伍军人应按规定随时派人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需要收进精神病院治疗的,联系省民政部门,需要休养的,直接联系县(市)民政部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落实接待安置事宜,并及时通知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三、二、三等伤残兵和慢性病退伍军人,与每年出院的应征人员同时办理受理手续。 (附总后卫生部新修订的《几种常见慢性病稳定基本治愈标准》,原规定作废。)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伤残征兵交接工作。各单位要做好对确定退伍的残疾义务兵的思想教育。医疗结束后,对符合伤残评定条件的,进行伤残评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交接过程中,部队必须如实介绍残疾应征入伍人员的情况,并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接收。
安排工作。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部队做好残疾人、残疾应征人员的交接工作。各地接到部队预报后,要及时做好接待安置准备工作,认真做好伤残征兵家属的思想工作,确保伤残征兵顺利交接。 .
附件:几种常见慢性病的病情稳定及基本治愈标准
(1992年3月卫生部总后勤部修订)
一、慢性持续性肝炎和慢性活动性肝炎
1.主要症状消失
2.肝脏微肿大,稳定,无压痛、叩痛;
3.肝功能检查正常(血清蛋白定量和蛋白电泳正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正常;胆红素定量正常);
4.半年多病情稳定,一般体力劳动后病情无变化。
二、消化性溃疡病
1. 症状消失;
2.胃肠X线钡餐透视小生境消失或纤维内镜检查溃疡愈合或仅留下陈旧病灶;
3.粪便潜血试验阴性。
三、慢性肾炎
1.主要症状体征消失;
2.肾功能检查基本正常;
3.血压接近正常;
4.尿蛋白计数为微量(+),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小于1.5克;
5.尿沉渣计数基本正常义务兵分到空军后勤部,偶尔出现红细胞,但高倍下不超过5个;
6.肌酐清除率小于或等于1.17 ml/sec(70 ml/min);
7. 状态稳定超过三个月。
四、风湿性心脏病
1.没有风湿活动症状;
2.心功能1级或以上;
3.血沉正常。
五、类风湿性关节炎
1. 晨僵少于 15 分钟;
2. 注意力不集中;
3.无关节疼痛和压痛;
4.没有关节肿胀;
5.男性ESR小于20毫米/小时,女性小于30毫米/小时;
6.五项中有四项以上,病情基本稳定。
六、高血压
1.主要症状消失;
2.血压降至正常或接近正常;
3. 状态稳定超过三个月。
七、肺结核
1.主要症状基本消失,体力基本恢复;
2.病灶吸收或空洞闭合半年以上;
3.痰阴性超过三个月;
4.状态稳定三个月以上;
5.肿瘤切除后无并发症,6个月以上未见复发。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1.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
2.血红蛋白维持在100 g/L(10 g/dL)以上,白细胞总数约4×10/L(4000/mm3),血小板计数80 ×10L (80,000/m3)。 mm) 或更多;
3.停药6个多月后,病情无明显变化。
九、糖尿病
1.主要症状消失,无急性并发症;
2.空腹血糖低于7.8 mmol/L(140 mg/dL),餐后2小时血糖低于10 mmol/L(180 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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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小时尿糖定量小于0.083摩尔/24小时(15克/24小时);
4. 状态稳定超过三个月。
其他慢性病可参照以上标准的原则掌握。
199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