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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人非法集结案主审法官连环接恐吓电话,香港律政司:严正执法,绝不容忍

【环球网报道 记者 尹艳辉】乱港分子、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共10人因2019年10月1日组织未经批准集结,部分被告涉煽惑他人参加未经批准集结罪,28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刑。据香港“东网”报道,有消息称案件的主审法官胡雅文办公室随后接获恐吓电话,致电者声称会对她及其家人不利,职员随后报警,案件现由湾仔警区重案组接手调查。

据报道,有消息称,28日下午1时、3时及4时许,胡雅文办公室分别接获3个没有显示来电的电话,通话期间,致电者声称会对胡及其家人不利。

警方接手案件后将其列作“刑事恐吓”,交由湾仔警区重案组第一队跟进,暂未有人被捕。

对于有一名法官遭受恐吓,律政司28日发表声明回应称,法官行使司法权力时,必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处理案件。《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因履行司法职能而被人恐吓,特区政府必定严正执法,绝不会容忍这种无视法纪及损害法治的恶行,警方会严肃跟进,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律政司表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威胁他人使其人身遭受损害,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任何人都不应以身试法。

“东网”称,司法机构也表示高度关注此事,强调任何试图向法官施加不当压力的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任何人如对判决或判刑不满意,有上诉机制处理。

卷入恐吓事件的胡雅文曾处理多宗涉及“修例风波”案件,4月就8.18及8.31未经批准集结案,判处黎智英监禁1年2个月。胡在8.31案判刑时,重申即使游行是和平,但自2019年起大型集结活动有暴力风险,加上警方早已不批准民阵举行该次游行,但被告却明知故犯,他们的行为更引来公众参与,使公众误以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不用负上刑责。

香港区域法院28日就黎智英等10人于2019年10月涉嫌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做出判决,黎智英被判入狱14个月,连同早前其他非法游行案件判囚的14个月,三案并罚,总刑期整合为20个月。另有7人被判14个月至18个月监禁。

据香港电台报道,胡雅文28日宣判时表示,刑期要具阻吓性及惩罚性,即时监禁是唯一适合刑罚;2019年6月开始的社会骚乱在随后数月升级,越来越暴力及令人不安,几乎每日都发生示威及骚乱,部分更是暴动或大型非法集结,法庭判刑时应考虑当时情况。事实上,案发前2天示威者便投掷了约200枚汽油弹。她说,即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障,亦并非绝对,而要受到法律限制,与个人信念等无关。当时的游行后出现暴力、破坏公物、纵火、堵路等情况,被告在当时不稳定的形势下有意图违法、挑战公众秩序,属严重因素,因此需要判处即时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