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对石峰等57名被告人涉黑系列案进行一审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石峰等4人被判处死刑。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于2020年12月20日至23日分别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石鼓区人民法院、雁峰区人民法院、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57名被告人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43人,非组织成员14人。(记者刘良恒、白田田、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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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审理一涉黑案:被告人涉故意杀人、武装贩毒等致5人死亡
12月20日至23日,石峰等57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系列案分别在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石鼓区人民法院、雁峰区人民法院、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湖南省公安厅直接指导、衡阳市公安局为主侦办案件。57名被告人中,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43人、非组织成员14人。
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自1993年至2019年中,在广东、广西、湖南等地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弹药,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共26起;该案还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行为21起。以上组织犯罪和非组织犯罪共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9人轻伤、1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石峰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稳定,层次清楚,成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规矩严格。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将巨额资金直接用于支持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该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五个一审法院均先后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家属、被害人近亲属参加了旁听。
因该系列案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来源:澎湃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