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广东省广州市的网民“求职开证明好难啊”(手机尾号0101)说: 本人广州市户籍(原籍河北,上学迁出),日前在河北省廊坊市某中学应聘为拟录用教师(非在编),该校最终要求个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给每人开具了《协助查询有关情况的函》(落款是学校)。其他14位人员均在河北省内各派出所办理成功,只有我被户籍所在派出所拒绝,理由是教师职位由教育部门直接查询,不对个人办理;拨打12345后反馈为广州市按规定不对个人办理u2026u2026最终学校只因我未能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拒绝录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底给不给个人开具?如果不给,为什么河北的学校要求开具并且派出所配合?如果给,为什么广州市是按规定拒绝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回复:
经了解,以聘用教师为名要求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自设条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是依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等规定开展的,遵循“依规出具”的原则而并非“依需出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出具。教育部已明文取消取得教育资格和入职提交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一是取消了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规定,改为要求政府部门核查[参考《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第十二条]。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与教育部门已建立了职业准入查询机制,开展部门间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核查工作。教育机构以聘请教师为由要求个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自设门槛,公安机关不予支持。请您予以理解。(广东省广州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