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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亿女职工 这些都是你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

今天(8日)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据统计,我国有女职工1.37亿人,全国总工会积极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赵赫是国家电网浙江开化县供电公司的一名员工,2020年8月,她的第2个孩子出生。在怀孕7个月时,为了对她进行照顾,单位将她的工作岗位临时进行了调整。上班后的赵赫中午还可以在单位母婴室给孩子喂奶。

国家电网浙江开化县供电公司职工 赵赫: 我们公司内的哺乳时间相对较为弹性,有的时候在需要的时候,和领导讲一下,就可以回家喂奶了。

在中建二局三公司北京安贞医院建设项目工地,女职工正在参加 “巾帼心向党,工地飘书香”读书活动。在这个工地,技术人员四分之一是女职工。公司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不安排加班、夜间作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执行休假制度。

中建二局三公司工会副主席 白德贵: 我们还建立母婴室,真正把对女同志的关爱落到实处,为她们解除了后顾之忧。

据全国总工会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的基层企业工会达28.6万个,覆盖哺乳期女职工1857.1万人。各级工会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一系列围绕女职工平等就业、薪酬待遇、生育保护等措施,当好女职工的“娘家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障女职工特殊时期合法权益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四期”的劳动强度和待遇都有了明确规定,维护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

《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特别规定》还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以及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