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春节假期刚过完不久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
期待下一个假期
放假,说来就来了!
三八妇女节
放假半天!就在下周一!
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据《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女职工,还有这些假你也能休!
1、产假:部分地区可休至婴儿满一周岁
国家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普遍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部分地区陆续将产假时间增加至128天或158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而在一些地区,又在此基础上进行延长,女性生育后最多可休至孩子满一周岁。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就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2、设立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弹性工时
很多职场女性生育后难以兼顾育儿和工作。为应对这一难题,不少地区的“育儿假”应运而生。
例如,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上述《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另外,近日海口市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全面落实休假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父母照护提供弹性工作制度。
3、保胎也可享受带薪休假
在各地出台的规定中,不少地方对女职工“四期”保护进行了更细化规定。
例如,江苏、河南等地出台的规定中就将“保胎假”列入其中。
江苏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多地设立“痛经假”
2020年12月24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发布,明确规定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经期女职工,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早已明确,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近年来,北京、江苏、四川、安徽、陕西、河北、山东、山西、福建等省市也都相继出台过“痛经假”的相关规定。
姐妹们
收到单位放假通知了吗
来源:工人日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