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国家可以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守坤
□ 本报记者 王 阳
家庭教育向来是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同时,草案拟规定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拒绝“丧偶式育儿”等。
接受《法治日报》采访的专家认为,家庭教育立法虽然看起来很好,但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于一些争议问题,草案中并未说清,而提出的要求有些过于原则化不够具体,有些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对此应进一步优化改进,确保法律的实效性。
草案回应社会关切
明确提出干预制度
近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2条,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单设家庭教育干预一章,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据《法治日报》记者观察,虽然网上对此叫好的声音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人发出疑问:家庭教育应该是家事,对家庭教育立法是不是公权力对此干预过多?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家庭教育本身就是家庭的事,即使没有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还是家长和监护人,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近年来许多社会问题,比如青少年恶性犯罪增多等都和家庭教育问题有关。
储朝晖说,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在过去这可能只是作为一个道德的要求。但在法治社会,就需要通过法律把家庭教育责任明确。为此,草案在家庭教育干预前设置家庭教育实施一章,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
《法治日报》记者发现,草案在规定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时候,并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而是倡导性规定,公民可以自主选择教育孩子的方式。只有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孩子行为出现偏差,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况时,国家才会介入家庭教育,进行相关干预。
家庭教育严重缺失
容易造成社会问题
张伟(化名)今年13岁,正上初一,其父母离异后均在南方打工,张伟由年近八旬的奶奶带大。常年的家庭教育缺失让张伟逐渐叛逆,自暴自弃,在学校里拉帮结派,欺凌同学。在一次带头故意殴打同学的事件中,导致受害人脚踝受伤,要安装辅助器具才能正常上学。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沟派出所民警杨俊楠在和张伟父母的沟通交流中发现,其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张伟的母亲在电话中不问缘由上来就对张伟破口大骂;张伟的父亲也表示出不耐烦,甚至要放弃孩子。此事过去后没多久,在处理一起多人故意斗殴的警情时,杨俊楠发现张伟又在其中。
杨俊楠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桃沟乡近年来留守青少年的数量愈发增多,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家庭教育的缺失使这些青少年处于一种“放养”状态,打架斗殴更是常事。因未到法定年龄,除批评教育,要求家长严格管教以外,民警遇到这类情况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家庭教育法出台以后也许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选择。
家庭教育法草案拟规定,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诚,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备促令。违反该令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梅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据多年办案经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占绝大多数。主要表现为家庭残缺不全、父母外出务工、祖父母溺爱或监管不力,有的孩子父母也曾犯罪。大部分涉案未成年人不能完成义务教育,在初中阶段辍学,无所事事,交友不慎、拉帮结伙,沉迷网络,性格孤僻,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易受他人影响,有盲从心理。
李梅认为,草案中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非常必要和及时。“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未成年人违法情形,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些孩子可能做出了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之前,司法部门无力对其干涉,只能听之任之,最终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
储朝晖说,很多家庭由于没有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导致子女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教育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范、加以约束。
李梅说,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孩子教育是家庭的私事,外人不好干涉,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我们应该认识到,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有独立的人格,家庭教育问题不仅是家庭的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公权力的干预和引导。
采访中,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同样认为,教育问题等一些社会问题,有公权力参与,才更有保障。
惩戒边界并未明确
缺少细则恐难落实
针对不少中国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草案明确指出“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随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储朝晖认为,从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一界定显然适合正在制定的家庭教育法。但有的家长目前还存在认知错误,认为孩子犯了错打骂一下是必要的,偶尔打骂是可以的。
这种“小打小骂”是否属于暴力?有别于拳脚相加的“冷暴力”又如何评判?草案现有内容并不能解决公众对于“暴力”的所有困惑,而草案虽提出了对“不合格”父母的惩治方案,但限于个人能力与血缘、情感联系,能够主动举报父母的孩子只占少数,多数“不合格”父母最后还得靠自律。“在家庭教育出现暴力后,谁向相关部门告诉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在源头上导致发生这种事还是没人管,对此需要进一步优化改进。”储朝晖说。
在网上有关家庭教育立法的讨论中,许多在职父母认为家庭教育法草案忽略了当下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父母上班,缺乏陪伴时间,更不用说有效陪伴。不仅是在职父母,全职父母也有困扰,应该怎么合法教孩子,可以说很少有家长知道。
程方平说,家庭教育法是否只适用于学校教育阶段的孩子,它与义务教育法的关系如何,成人教育是否适用,老人如果想学习能否得到帮助,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一些部门的责任划分,立法不能仅说哪些部门有责任,但具体做些什么不清楚,如果怠于履行责任这些部门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草案中也没有规定,这些都是需要后续进一步完善。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草案中规定公检法等机构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但关键在于配套设施的落实,避免流于形式。”李梅建议,一是对家庭教育缺失已达到草案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仅要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更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孩子进行矫正教育,因为家长可能难以改变,而孩子可塑性更强;二是建议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被害人存在家庭教育问题的,应一并予以矫治。
程方平认为,家庭教育立法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关键在于其中的内容能够落实,让老百姓感到这是义务教育法之后又一个事关教育、事关终身的重要的法。但不能只有教育部门努力——过去出台的很多法规都成了教育部门的法,希望此次能够通过细化和明确其他部门的义务和责任,让家庭教育法真正成为国家的法,切实推进家庭教育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