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组高度吻合的DNA数据给“南京医科大学(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杀案”的侦破带来转机,2020年2月23日,南京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麻继钢抓获归案,至此这起牵动人心的陈年命案告破。
DNA检材的采集和保管是否规范?当年的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标准?新旧法律如何适用?已过20年追诉期能否继续追诉?……麻继钢落网后,能否顺利追究其刑事责任引发舆论讨论。2020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麻继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麻继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月1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庭审当日,被告人麻继钢着防护服到庭受审。
破案
DNA锁定犯罪嫌疑人
1992年3月24日,失踪女学生林某的尸体在原南京医学院教学楼附近的窨井中被发现,其书包、书本等随身物品在另一窨井中被找到,学校保卫处立刻向警方报案,经检验林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并实施强奸后投入窨井中死亡,这就是曾引发社会轰动的“南医大女生被杀案”。
“那个星期五(指1992年3月20日)晚上6点半左右,她离开宿舍去教室看书,带着书包和伞。她先在268教室,后因这间教室风大,就换去111教室继续看书,有早回来的同学说,自己离开教室的时候,看到她还在111教室,但她却再没能回来。”作为林某当年的室友,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说。
在林某尸体被发现的前几天,学校校卫队员张某、季某深夜在案发教学楼巡逻时,曾在洗手间发现可疑男子——“方脸,皮肤较黑,左腮帮有几粒粉刺,身高一米七左右,二十六七岁的样子,站在水池边用手帕擦脸。”张某上前询问情况,男子撒腿就跑,后翻过围墙逃走了。
该案是南京市为数不多的恶性大案,也是全国关注的有影响的杀人案件之一。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曾抽调数百名警力组成专案组,连续数月开展大规模走访调查和摸排等工作,核查线索数千条,走访排查人员超过1.5万人,但囿于当时条件所限,案件没有取得突破。
追凶不止,不破不休。南京市公安局通报该案侦破情况时提到,公安部对该案高度关注,历届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案件侦破工作,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也明确要求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2018年6月,南京市公安局成立“3·24”命案积案侦破工作领导小组,投入到新一轮的案件侦破工作当中。
2020年2月,该案取得重大突破。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与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DNA实验室联系称,1992年3月24日南京重大强奸杀人案死者身上提取的犯罪嫌疑人DNA数据与沛县被盘查人员麻某侠的数据高度吻合,基本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麻某侠近亲人员。
“通过深度应用最新刑事技术,我们明确沛县一麻姓家族人员中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南京市公安局民警兵分两路,一方面赶赴徐州开展进一步核查,另一方面组织对麻氏家族在南京人员进行走访调查。2020年2月23日凌晨,公安机关发现居住在南京市玄武区的麻继钢DNA数据与犯罪嫌疑人数据完全一致,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日凌晨6时许,麻继钢在家中被警方抓获。
核准
对28年前命案一追到底
麻继钢落网两个小时,南京市检察院即成立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南京市检察院办案组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麻继钢。
南京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引导侦查取证。
“时间紧、材料多。”回顾审查逮捕阶段的情况,该案协办人、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杨云飞提到一个细节,大量的案件材料是手写体,有些因年代久远字迹模糊难以辨认,办案组成员利用周末加班加点,将证据材料逐一摘录、逐一细致审查,短时间内形成了数十万字的阅卷笔录与审查意见书,并根据证据审查的情况,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二十余条继续侦查取证建议。
距离事发已有28年,对这起陈年命案能否继续追诉?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经过专题研究、检委会讨论,南京市检察院认为从案发至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已过20年追诉期限,没有法定的追诉时效延长、中断情形,且具有追诉必要性,遂报请江苏省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2020年3月,江苏省检察院着手办理这起由南京市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有证据证明麻继钢实施了犯罪行为,且不属于追诉期限不受限制的情形,对麻继钢的犯罪行为具有追诉必要性。”很快,江苏省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案的报请核准追诉材料被送到最高检,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承办此案。
记者注意到,在追诉期限延长的问题上,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1979年刑法规定立案且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1997年刑法则提到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黄卫平介绍,对于这起发生在1992年的命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存在时间跨越。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该案不属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立案且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且在何为“逃避侦查”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具体解释,考虑到麻继钢没有改名换姓隐匿起来,虽然其曾在民警走访排查时撒谎,但也不认为其构成“逃避侦查”,因此该案应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通过对案件材料进行完整审查,我们发现事实证据没有太大出入,麻继钢的供述与当年公安现场勘查的情况也基本吻合,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黄卫平解释说,在该案中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麻继钢实施的,其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2020年5月8日,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核准追诉决定书提到,麻继钢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虽然经过了20年,但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诉。
最高检核准追诉,既要核准“事”(追诉犯罪事实)又要核准“人”——追诉具体而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曾撰文指出,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法律意义是核准提起公诉,从而启动审判程序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核准侦查机关立案从而启动侦查活动。报请最高检核准的案件,证据标准应当达到起诉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审判
检材来源和保管问题成控辩焦点
南京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为由,南京市检察院对麻继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6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结合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检察机关还原了案发当晚的情形。
南京市检察院办案组成员实地查看案发地情况。
1992年3月20日22时许,麻继钢在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女学生林某独自在南楼111教室自习,遂持铁棍将其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发生性关系,其间因遭到反抗,其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投入一窨井后盖上井盖,后又将林某的书本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作案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麻继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鉴定人资质、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事实、定性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DNA鉴定是破案关键,也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检材的来源和保管问题是庭审焦点之一。”杨云飞说,早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组就与院里的技术处法医一起前往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核实物证提取、登记、保管情况,查看历次DNA鉴定的原始图谱,确认DNA检材同一性和未受污染。
不仅如此,办案组还找到当年参与该案尸体检验工作的三位法医,核实当年物证提取、保管的情况和法医鉴定的相关情况。“虽然他们有的已经退休,但对这个案件都印象深刻,有些细节记得还比较清楚,比如当时是如何提取物证、提取后如何进行登记保管以及尸检情况等。”杨云飞说。
在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看来,在一些陈年命案的侦破问题上,DNA是非常重要的核心证据,这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之所以在这类案件中容易出现检材争议,并不是因为这些证据存在“先天不足”,关键要看检材是否被规范的收集、传递和保管,中间不能存在任何疏漏,整个链条要完整,形成闭环。
“反复进行证据比对、反复研究尸体检验报告、反复进行定性讨论。”该案的主承办人,南京市检察院时任党组书记、检察长范群用三个“反复”概括整个办案过程。他说,这起案件是陈年命案,涉及新旧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标准问题,办案组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特别是针对麻继钢强调自己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办案组做了大量工作,最终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其涉嫌故意杀人罪。
记者注意到,被害人林某的母亲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杨云飞还记得第一次见到老人时的情形,考虑老人已年近八旬出行不便,办案组从南京前往无锡,专门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
“被告人麻继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麻继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麻继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鉴于麻继钢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今,案发教学楼已成医院,但大体的建筑结构未变,依稀能辨出28年前的格局,那个“消失”在夜色里的女孩再没回来。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