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违法犯罪行为 的
通告
陆公通[202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公开、公平、依法、有序进行,维护正常选举秩序,保障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行为人在选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欺骗、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贿赂等手段,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非法组织、私下串联、集会、走访、唆使、授意、煽动、背后操纵选民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
3.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4.通过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制作和传播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虚假信息,恶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5.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拉票贿选、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6.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以无事生非、煽动闹事、冲击选举会场等方式干扰、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7.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选举设施、票箱或者撕毁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8.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候选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在选举工作中对控告、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0.不按正常委托程序投票,或未经委托代为投票的,或多拿委托票代为投票,或抢夺他人选票投票,或诱导、胁迫他人违背自主意愿填写选票,或篡改选举结果,或撕毁公示结果的;
11.在选举现场聚众斗殴,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12.在选举现场以私自打横幅、发传单、贴标语等方式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
13.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煽动、串联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14.抵制和阻碍市、乡镇等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社区)选举委员会依法执行选举工作任务,妨害、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选举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15.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
16.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候选人,企图使候选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17.公然侮辱候选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候选人人格,诋毁候选人名誉的;
18.本人不参选或不符合候选人条件,通过暴力、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选举,扶植代理人,干扰党的基层政权建设,插手基层公共事务的;
19.非法携带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器具进入选举现场的;
20.其他妨碍、扰乱、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伍万元,并对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10,0660-8990110。)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丰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