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日前印发的《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强化审核责任等方面入手,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出具体规定,禁止以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审核办法》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县政府审核机构,负责审核拟以本级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省、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办法》,审核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其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审核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怎么审?《审核办法》规定,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核、召开座谈会或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
(原题为《辽宁通过立法给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立规矩 禁止以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