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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个人违规最高罚款二千元

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2月24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条例》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多方面对生活垃圾管理进行立法。

《条例》要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利用产品和包装物,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和外卖行业经营者优先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引导和制止餐饮浪费,政府采购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等。

此外,《条例》还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投放的责任主体。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化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等。

为保证有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违反规定销售塑料制品、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以及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如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者主动或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是全国唯一在城乡全面推开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省份。近年来浙江不断加快垃圾分类体系的建设,目前全省城镇、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政府推动、市场促动、全民互动的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