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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何对中国的军事行动“有法可依”批评声音?

2007年1月11日,中国用导弹摧毁了一颗废弃的气象卫星,引起了很多质疑,尤其是美国。然而一年后,当美国以同样的方式摧毁其间谍卫星时,几乎没有受到批评。 “主要原因是美国利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提前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美国声称卫星上附着有有毒物质,如果不被击落并进入大气层,会造成很大的污染。” 2010年5月30日,在第四届中国军事法律前沿论坛上,国防大学教授孟凡明就法律问题向多位军内外专家讲授。

另一方面,中国在销毁卫星之前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事件被美国高度敏感的雷达探测到后,美国严重质疑中国的行动防止太空部署武器条约,认为中国卫星袭击产生的碎片威胁到美国太空资产的安全。

虽然“和平利用太空”是国际社会现有的共识,但自1957年人类第一次向天空发射人造卫星以来,它是用于军事用途的。截至目前,外空75%以上为军民两用或军用卫星,外空早已成为事实上的军事化用途。

这里的专家表示,当非强制性的外层空间国际法不再能约束大国的太空军事活动时,中国可能的应对措施之一是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法。

在太空战出现之前,任何一个理智的国家想要从事太空军事行动,都必须成名。而国内的外层空间法可以帮助中国的军事行动“合法化”。 “有法可以依法打,但没有办法以法打。”孟繁明说,美国的经验值得中国学习。

明显的军事意图,“软弱”的外层空间国际法

50 多年来,美国一直引领其他国家对太空的使用进行军事化。美国空军先后组建了14个太空联队和一支“实验性太空攻防部队”。在其发起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太空军成为了重要的支撑。另一个航空航天大国俄罗斯也不怕公开披露其太空军事化的提议。根据俄罗斯航天十年计划,反卫星武器已成为俄罗斯发展的重点。

在联合国几十年的运作下,外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包括《外空条约》、《救援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月球协定》五项国际条约和若干声明和决议。

但是,这些国际条约在如何限制国家的军事意图方面确实存在漏洞。 “例如,《外空条约》禁止在外空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并未禁止常规武器,”深圳大学法学院从事该领域研究的教授尹玉海说。但在另一份《月球协议》中明确规定“在月球及其轨道上,常规武器为禁止类别”。

此外,《月球协定》第11条关于月球定位的问题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本文认为,月球的法律地位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在国际法上相当于公海。根据这个规定,各国开发月球必须为全人类服务。

但是,很多大国并不认同上述观点。比如美国有很大的阻力,苏联也认为“月球不应该是人类的共同财产,而应该被称为共同开发的范围”。

正是基于对各国自身未来发展战略的考虑,1979年《月球协定》获得批准时,那些具有或可能具备月球开发能力的国家并未批准加入《月球协定》,包括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中。

即使加入了一些关于外层空间的国际公约,各国对“和平探索和利用空间原则”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例,他们认为“和平目的”是指对太空的非军事化使用,即禁止在太空进行一切军事活动,无论进攻性还是防御性。

美国和其他太空大国认为,“和平目的”仅限于排除将太空用于侵略性军事目的,并不排除将太空用于非侵略性军事目的。

为军事行动建立法律基础

这里的专家说,当一些太空大国明目张胆地致力于太空军事化时,死守国际外空公约只会让中国失去太空发展机会防止太空部署武器条约,让中国的太空探索行动失去强大的法律依据。

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的规定,各国应对本国政府或私人外空活动的后果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更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自己的外空活动。合法性得到有效保障。

在外空领域,中国缺乏法律层面的系统性规定。自1958年美国颁布《国家航天法》以来,法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等20多个国家制定了各自的外层空间法。

“国内法代表国家意志,”国防科技大学军事法教授郑国良说。在世界各国越来越依赖太空优势的情况下,未来的战争必然涉及外空的攻防,而国内的外空法将有助于中国的军事行动“依法行事”。

有关专家表示,美国颁布的《台湾关系法》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30年来,美国历届政府都以这部法律的名义发展对台关系,显得“自信”。另一个例子来自日本。 2008年,日本通过了《基本空间法》,不仅为日本军事利用外层空间开了绿灯,甚至打破了日本战后和平宪法的禁忌。

从中国自身的立法实践来看,《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相当于向世界宣告了我们维护领土完整的决心。一旦出现问题,我们会跟进。”这个法则,知道如何战斗。”郑国梁教授说。

相关规范的制定迫在眉睫

迄今为止,中国已批准除 1979 年《月球协定》外的其他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

除国际公约外,我国只有原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航天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 “法律水平不高,更谈不上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国防科技大学军事法学教授郑国良说。

从其他国家国内空间立法的实践来看,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母法主导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子法一体化模式。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宪章性质的国家空间活动法,而后者的国家空间法体系由若干针对空间活动的具体法律组成。 “我国的空间立法模式应该是……空间父法体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玉海在论文中写道。

这里的专家说,俄罗斯的国家空间立法有很多地方可以借鉴。例如,俄罗斯的《空间活动法》是一部完整的空间活动实践母法。而且,俄罗斯有200多条与航天活动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涉及国家航天活动的各个具体环节和内容。这是一个传统的规范体系。

虽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法模式,但国内关于空间活动的立法通常具有以下六个要素:管理、许可、登记、保护、责任和促进。这里的专家说,除了许可和注册这两个要素,中国有部级的规定,其他四个要素是空白的。中国亟需尽快制定相关规范。

“无论如何,在制定这些法律的过程中,中国绝对是在捍卫自己的国家利益,”尹玉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