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歌莉娅服装某门店被指女士试衣间上方安装摄像头。门店人员称,视频由总部监管;该品牌营销部人士称,只有店主和经理有权限查看这些视频资料(据澎湃新闻8月4日消息)。
“视频由总部监管?难不成全国各地歌莉娅店铺的试衣间都有摄像头?细思恐极啊!”这条新闻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和各种猜测。顾名思义,试衣间——如此私密的空间居然会被摄像,如此一来,顾客的隐私权保护还从何谈起?
我国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规定,对于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身体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进入、拍摄或窥视。没错,顾客试衣服固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隐私权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对方明确许可,店方在合同行为中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我们也不难设想,如果店方事先告知试衣间有摄像头,还会有顾客愿意进去试衣服吗?所以,即使从合同法的角度说,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也是欠缺合法性的。
据报道,目前警方已对此事介入调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门店这种“批量”拍摄他人换衣服的行为,其程度有可能已经够得上治安案件了,所以说,公安机关介入是必要的。另外,这些视频资料店方会保存多久?有无泄漏风险?如何责令其彻底删除?这些也都是非常值得关注和需要监督的问题。
但问题似乎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试衣间安装摄像头,到底有没有侵犯到顾客的隐私权?从店方人员的回应分析,这个在专业人士乃至普通人看来也许不成问题的问题,店方有可能还存在疑问。为此,我们不妨参照一些地方立法的规定。2017年就已实施的《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试衣间等场所,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事实上,包括深圳市在内,近年来我国多地都在紧锣密鼓地通过加强立法,规范摄像设施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也在制定之中。
可以设想,在相关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健全之后,人们对民法典中“隐私权”的认识将会越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完备细致的配套立法就像民法典的“腿”,“腿”健全了,法典的实施才会更得力。我们还以公民隐私权保护为例,有了上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配套,隐私权的保护很多时候就有了行政监管,进而还可能催生出有效的行业管理,相比于个人维权这种“点对点”的保护,这些“连成片”的保护方式显然更周到、更有力。
随着民法典逐步落地落实,配套规定的逐步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保护,也都会越来越周到和有力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