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以往经常有类似事情发生,但银行却表示责任不在自己。
如今,最高法明确了!未来用户银行卡真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不管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如果遭遇了盗刷,持卡人可向银行(发卡行)索赔损失;银行需支付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信用卡因盗刷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银行亦需返还给持卡人。
当然,这是有前提的,必须是真的遭遇了盗刷,向银行索赔前需要进行举证。
根据《规定》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说,用户也需要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妥善保管好,在遇到盗刷要及时进行挂失,否则一些损失是需要自己来承担的。
最后需了解下,《规定》的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