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人们遗嘱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00后”已经提前订立遗嘱,做好财产规划
● 随着时代发展,对于遗嘱所指向的财产已经不仅局限于金钱或不动产,还包括虚拟财产等。为避免后续争议,对这些新性质财产更需要通过遗嘱形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下来
● 提升订立遗嘱的普及程度,首先是在全社会突破传统观念的桎梏,特别是依据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让更多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
截至2020年年底,中华遗嘱库已向社会提供遗嘱咨询25.6万人次,登记保管19万余份遗嘱,目前已生效遗嘱共计954份。2013年至2020年,中华遗嘱库启动8年来,每年受理的遗嘱咨询量呈逐步上升趋势。
近日,《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披露上述数据。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的公益项目,旨在向社会公众提供遗嘱专业服务。
白皮书同时指出,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遗嘱普及率仍然处于非常低的水平。
受访专家建议,随着今年民法典开始实施,亟须普及民法典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让更多人依法、规范订立遗嘱,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防范因没有遗嘱导致的继承风险。同时,出台相应专门政策,将遗嘱公益服务列入政府公共服务目录。
立遗嘱趋向年轻化
处理财产态度开明
2020年的一天,刚满18周岁的某高校大一新生小红(化名)赶到中华遗嘱库上海第二登记中心,为自己订立遗嘱。
小红在订立遗嘱时希望把存在银行卡里的两万余元留给自己的一位朋友,这位朋友曾在她最伤心难过时给予了支持和关爱。
小红说,她并没有把这笔钱留给父母,而且以后挣的钱可能会往这张银行卡里存,如果资产增多可能会重新订立遗嘱,增加遗嘱继承人。
在她看来,立遗嘱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以后会更加认真地活着。
像小红这样的“00后”开始订立遗嘱的现象并非孤例。随着人们遗嘱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00后”已经提前订立遗嘱,做好财产规划。
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的最年轻的遗嘱人是17周岁。
根据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包括订立遗嘱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白皮书,在“80后”“90后”“00后”群体中,有553名“90后”在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遗嘱,有1004名“80后”在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遗嘱。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有55名“90后”在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遗嘱;2018年、2019年、2020年,在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遗嘱的“90后”分别是123人、166人、209人。
2017年,共有73位“80后”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到了2020年,“80后”订立遗嘱的总人数达到1004人。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从“80后”“90后”人群立遗嘱增长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接受并愿意订立遗嘱。
“遗嘱过去通常是老人给年轻人继承,现在年轻人反过来可以给父母长辈还有其他亲属继承,不再单纯是一个尊亲属对卑亲属遗产继承的问题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80后”“90后”正在成长为社会的中坚力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他们通过努力已经在社会中承担自己的角色,比如立遗嘱趋向年轻化现象,就体现了他们勇于接受社会发展中的新生事物的特点。
虚拟财产写入遗嘱
遗嘱形式不断增加
白皮书称,从“90后”在遗嘱中分配财产的内容可以看到,81.61%处理的是银行存款,有71.54%涉及到房产。
陈凯称,在实际工作中,他发现这部分“90后”,多是父母买房挂在子女名下,这也是为什么这些人要订立遗嘱的重要原因,既防止自己发生意外财产旁落他人,又避免财产下落不明。
与其他年龄段的立遗嘱人不同的是,“90后”的遗嘱中,“虚拟财产”的纳入和安排成为一个突出特征,即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等是“90后”遗嘱中常见的财产类型,其次是证券基金。
从数据上来看,“80后”的财产以房产为主,存款居次。“80后”遗嘱中,有13.16%的遗嘱涉及公司股权,有15.89%的遗嘱涉及证券基金,这个比例远超其他年龄段的人群。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称,在“90后”人群的财产构成中,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有占相当比重。对此,民法典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的民事权利客体地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马宏俊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对于遗嘱所指向的财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金钱或不动产,还包括虚拟财产等。为避免后续争议,对这些新性质财产更需要通过遗嘱形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下来。
在许身健看来,随着网络社会、社交媒体的发展,“90后”有了支付宝、微信、QQ等,具备了网络社会的虚拟财产形式。民法典总结此前经验作出了规定,基本上可以应对这种立遗嘱的新趋势。
许身健称,将来财产本身越来越复杂,除了房产、证券、储蓄以外,有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比如版权、专利、商标等,还包括股份等。
“这种新趋势也对民法典提出要求,可能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配套,以有效回应新的财产形式和继承形式。”许身健说。
不过孟强认为,民法典对原继承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但在遗嘱的形式上,还不足以完全应对这种立遗嘱的新趋势。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6种形式,但对于以电子形式设立的遗嘱,能否解释为自书遗嘱或其他遗嘱形式,尚存在争议。
孟强说,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相对而言,遗嘱订立的形式尚未对电子化、信息化作出足够的应对。
孟强认为,遗嘱在形式上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是为了尽量避免因为遗嘱的真伪和内容的准确性而引发纠纷,电子化、网络化的遗嘱也确实存在较大的伪造变造风险,但并不能因此而回避这些新的遗嘱形式需求,尤其区块链技术成熟后,更容易验证电子表述内容的真伪,因此未来遗嘱的形式还应当不断增加和完善。
遗嘱普及率仍较低
纳入公共服务产品
中华遗嘱库数据显示,60周岁以上的老人是遗嘱咨询和登记保管主要群体。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共登记保管了190866份遗嘱,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所立遗嘱为186676份;中华遗嘱库向社会提供遗嘱咨询25.6万人次,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咨询247011人次。
2013年至2020年,中华遗嘱库遗嘱咨询量呈逐步上升趋势,总体登记保管量占总咨询量比例75.57%。在60周岁以上老年人群体中,订立遗嘱人群年龄段集中在60岁至70岁之间,比例为43.91%,成为老年人订立遗嘱的“主力军”。
统计数据显示,老年人群订立遗嘱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家庭纠纷和简化继承人继承财产手续,比例分别为31.49%和32.87%;紧随其后的原因是,将财产留给孙辈等非法定继承人和隔离子女婚姻风险。
老年人群所订立遗嘱中,处理财产以不动产为主,每年所占比例均在98%以上;其次为银行存款,每年占比均在17%以上。涉及的继承人多为配偶或子女,除了配偶、子女以外,还有孙辈。但是,“子女直接继承”的比例在逐年下降,而“配偶先继承,子女后继承”的比例则在逐年上升。
其中,配偶相互继承后再由子女继承的占29.81%,子女直接继承的占28.74%,由孙辈直接继承占比11.67%。白皮书认为,这说明人们开始意识到要优先考虑保障配偶的晚年幸福生活。
白皮书称,目前我国的遗嘱普及率仍然处于非常低的水平,立遗嘱比例不足5%。
许身健认为,主要是因为人们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死亡比较忌讳,觉得不吉利,所以不太愿意谈身后事。此外,长期以来,在制度安排上没有作出相应制度设计,鼓励人们形成立遗嘱的习惯。
在马宏俊看来,遗嘱是今后人们处理家庭财产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不是唯一环节,应该和其他家庭财产处理环节,例如家庭财产信托制度等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财产保护制度。法律更应该引导人们去发现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性权利,选择一种更好的方式去保护。
陈凯建议,提升立遗嘱的普及程度,首先是在全社会突破传统观念的桎梏,特别是依据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让更多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其次,制定专门政策规范,将遗嘱专业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产品范畴,向社会提供。最后,政府可以加大对此类公共服务机构和公益组织的培育力度,进行政策倾斜。
遗嘱存在信息孤岛
设立遗嘱检视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而废止之前的继承法相关规定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白皮书认为,民法典这种立法思路旨在赋予公民订立遗嘱时有更多选择,但这样的规定也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即一个人可能在不同时期在公证处、中华遗嘱库和司法所等各类机构订立多份遗嘱,当其去世时,如果法院、公证处、房地产登记中心未进行遗嘱检视就办理相关继承手续,很可能出现遗漏情况。
孟强认为,公证遗嘱由于在公证机构办理,受到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较为规范、可信、权威,因此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较为繁琐复杂,在遗嘱人年迈、生病而导致行动不便时,就不易办理公证遗嘱。如果其办理了公证遗嘱,就无法再以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推翻,必然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导致遗嘱人无法再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孟强解释说,因此,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使之与其他的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具有同等的效力,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孟强看来,民法典这一规定保障了遗嘱人遗嘱自由,但同时由于遗嘱的非公开性,外界并不知悉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可能会对继承手续的办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孟强称,应当遵循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负有通知义务的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此外,民法典还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能够尽量通知其他继承人,并发现被继承人留存的遗嘱。如果确实存在因客观原因未能在遗产分割完成前发现遗嘱的,也可以在事后要求重新对遗产进行分配。
“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公证制度不应被重视,恰恰相反,公证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马宏俊认为,目前公证制度存在城乡差距大、业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使得公证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得到全面体现。因此,仍要完善公证制度,发挥其在遗嘱继承方面的优越性。
许身健建议,人民法院、公证处、房地产登记中心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务时,首先进行遗嘱检视。可以由中华遗嘱库与公证处、司法所等共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并在此基础上打造全覆盖、全领域、全体系的继承服务体系——中华遗嘱库发挥公益组织功能,承接遗嘱公共服务;公证处对接中华遗嘱库,为遗产处理等相关事务提供各类公证服务;司法所对接中华遗嘱库,引入公益力量为公民提供普法和咨询服务。
(原题为《提前订立遗嘱防范继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