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的通告
大疫经指发〔2021〕27号
为了全面推动我市餐饮服务行业复工复产,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促进经营秩序全面恢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市总指挥部研究决定,恢复我市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宴席),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做好恢复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前的准备工作,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管理,具备疫情防控方案和充足的防疫物资,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如实登记群体性聚餐活动举办者姓名(不少于2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员及健康状况等信息。 举办者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
三、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要和餐饮服务单位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不得邀请隔离期未满的来自国外或高、中风险地区人员及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参加聚集性餐饮活动。
四、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在就餐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辽宁健康码“辽事通”,并有专人引导就餐人员扫码入场、测量体温,“绿码”人员经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入场就餐。
五、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保持食品加工、就餐场所空气流通与环境干净卫生整洁,每餐餐前、餐后都应对就餐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就餐人数,邻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每桌人数不得超过10人。每桌必须配备公筷公勺,按规范使用公筷公勺,减少服务员近距离服务项目。 倡导实行分餐制。
六、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材料、与食品有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有完整的进货验收台账、供货方资质、检验(检疫)报告等;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圈养和现场宰杀活禽。
七、经营冷链食品的餐饮企业要严格按照冷链食品的相关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留样制度,聚餐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有完整的留样记录。
九、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对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
十、农村举办各类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按以上条款执行。 承办者是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实行备案制管理,提前3天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报告备案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检查指导、隐患排查等工作。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