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政府网站2月19日消息,琼山区生态环境局2月18日对海口市琼山中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山环察字〔2021〕4号》称,决定对海口市琼山中学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理由予以采纳,罚款由55万元减为49.5万元,因海口市琼山中学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海口市琼山中学公告送达。
2020年10月19日,琼山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海口市环保技术工程实业开发公司对海口市琼山中学进行检测。2020年11月3日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海口市环保技术工程实业开发公司转来的《检测报告》显示,海口市琼山中学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排放废水中的氨氮和总磷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并将超标废水排放至外环境,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020年11月4日,琼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海口市琼山中学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396-2号的海口市琼山中学污水处理站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020年12月25日,琼山区生态环境局向海口市琼山中学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琼山环察字〔2020〕62号)。
2020年12月29日,海口市琼山中学向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以已召集环保专家到现场勘察评估,并听取专家意见且完成了设备设施升级,经检测多次稳定达标,污水处理效果进一步优化,因此存在多处减轻处罚的情形为由,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针对海口市琼山中学提出的听证,琼山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举行听证会。
经复核,海口市琼山中学的听证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海口市琼山中学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理由予以采纳,对海口市琼山中学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由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减为肆拾玖万伍仟元整。
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山环察字〔2021〕4号》显示,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海口市琼山中学送达本决定书时,海口市琼山中学授权委托人表示拒绝签收本决定书 ,琼山区生态环境局2021年2月5日将本决定书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分别邮寄至海口市琼山中学经营场所和海口市琼山中学授权委托人住所地,邮寄的文书均以拒收为由退回 ,现依法向海口市琼山中学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山环察字〔2021〕4号)。限海口市琼山中学公告发出之日(2月18日)起60日内到琼山区生态环境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山环察字〔2021〕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口市琼山中学被处罚的污水处理站项目,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396-2号。据海口市琼山中学网站介绍,这里是海口市琼山中学新建的高中部地址。据介绍,2010年至2011年,海口市委、市政府作出海口市琼山中学提质增容、异地新建的决策,按省级重点示范高中标准,在南渡江畔建起了占地面积180亩的新校区。
海口市琼山中学网站信息显示,海口市琼山中学被誉为海南名校之一。2003年,海口市琼山中学被定为海口市直属重点中学。2006年,在省一级学校复检评估中,学校被评定为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一级(甲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