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海外政府官员和政客,就个别人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下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拘捕,作出以偏概全和失实的言论,政府发言人今日(1月7日)作出以下回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有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自《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于同日在香港公布实施,特区政府一直在香港依法和尽责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无畏无惧。
《香港国安法》或特区内任何法律,对香港每一个人皆平等适用;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某些海外政府官员似乎作出持某种政治理念的人应不受法律制裁的言论,我们感到震惊。
香港对其法治引以自豪。不论嫌疑人的政治背景,执法机关都有责任对违法行为采取行动。拘捕行动是根据证据而作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条例行事。
《基本法》列明,特区政府律政司基于证据、适用法律及其《检控守则》而作出独立检控决定,不受任何干涉。任何被检控的人士均有在我们独立的法院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而且只会在控方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至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会被定罪。《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和第八十五条──也明确指出,特区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包括终审权,不受任何干涉。
与一些海外评论者的指控刚刚相反,《香港国安法》清楚列出所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刑罚。与此同时,《香港国安法》有特定条文,保障市民在《基本法》及国际有关人权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下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该法律也体现了无罪推定;一事不再审;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这些特点使《香港国安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类似的国家安全法律看齐,甚或更佳。众多海外评论者妄语诋毁《香港国安法》,明显地是采取双重标准。
《香港国安法》旨在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列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属犯罪。政见上的多元与试图严重破坏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之间存在清晰的界线,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种歹毒的图谋。
自《香港国安法》落实以来,由2019年6月起困扰市民多月的街头暴力已经大为消减,社会恢复稳定。市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罪犯也在我们独立的司法制度下被绳之于法。对香港的繁荣以及本地和外国企业在香港的商业活动而言,稳定的环境均极为重要。
特区政府有坚定决心、毅力和能力执行《香港国安法》,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我们无惧任何海外政府的制裁威胁;也会毫不犹豫谴责粗暴干预香港事务的外国或境外势力。(总台记者 金东 朱丹 周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