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下午,我院依法开庭审理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我院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麻继钢于1992年3月20日晚,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强奸并杀害了被害人林某,认定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麻继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法庭根据庭前会议中检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针对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可否作为证据使用;麻继钢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对麻继钢量刑是否适当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麻继钢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合议庭进行了初步评议。
鉴于该案是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案情重大,依法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我院将择日作出二审判决。
此前报道
“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一审宣判,麻继钢被判死刑
备受公众关注的“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女学生被杀案”10月14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继钢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遂持铁棍将林某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反抗,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后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作案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麻继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