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王培琳
12月22日,海南省政府发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海南省内取得应税所得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公告》指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